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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问征收补偿,我们离合理还有多远?

  5、在一些征收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他们是怎么做的?
  姜明安:国外土地制度与我国不同,他们的土地大部分是私有的。建设单位需用土地一般都是通过买卖,而非征收。当然也有强制征收的情况,像军用设施,或者特别重要的公共设施,但是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设施和公共使用(相应事项通常由法律具体规定);第二是有公正的事前补偿,补偿标准基本适用市场价格(甚至约高于市场价)。另外国外还有逆向征收或返向收购制度,比方说被征土地有一百亩,政府征收了我九十亩,还剩下十亩,这十亩地我留着也没有什么用了,我可以要求政府把这十亩地还我。
  准征收制度是我国征收制度研究的方向
  6、我国有没有准征收方面的研究?到什么程度了?
  姜明安:对于准征收制度,我国有一些研究,但是研究得很少,主要停留在对准征收制度的翻译上。也正是因为研究不够,所以在法律上还没有太多地体现,包括此次《物权法》都没有涉及准征收。但是,频发问题已经向我们提出研究准征收的要求,另外,私有权保护观念的逐渐加强也要求我国征收制度尽快完善。
  对准征收的研究我认为应该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要研究国外、境外的制度,如英美、一起买下,这称之为逆向征收或是返向收购。
  欧洲、日本的制度和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制度;二是要研究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征收、征用的实际问题和产生问题的原因;三是要研究有关私有财产保护的理论、理念,向国人宣传保护人权、保护财产权的法治理念。特别是要通过此次《物权法》的宣传,对国人进行一次深入的财产权法律保护的普及教育;四是应加强征收征用的立法研究,以推动相应立法的完善,包括修改原有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规划法等,增加准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此次人大正在讨论城乡规划法。即应考虑准征收补偿的问题。还有就是要制定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土地、房屋征收需不需要制定专门法律,国家补偿需不需要制定专门法律,可以调查、讨论和研究。总之,准征收制度是保护公民财产权,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必要制度,它应该在我们国家得到确立和实施。
  7、与我国当下的征收制度相比,准征收制度有什么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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