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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问征收补偿,我们离合理还有多远?

  我国征收补偿制度现状
  4、对于征收制度,我国学术界的研究和实务界的运作现在处于什么样的程度?有何不足之处?
  姜明安:征收制度在我国的研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以前,宪法规定征收、征用应予补偿之前,第二个阶段是在宪法修正案之后,第三个阶段是2007年《物权法》颁布以后。
  2004年之前学术界对于征收、征用制度的理解主要是,征收主要指收税、收费,征用则主要指征用土地和其他财产,征收无偿,征用有偿。虽然有不同意见,但多数学者持此观点。2004年之后把征收和征用重新界分了:征收针对所有权,所有权发生转移;征用针对使用权,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征收和征用均不指收税、收费,都是针对土地和其他财产,而且征收和征用都是有偿的,都要进行补偿。
  2007年《物权法》在此基础上又有三个方面的进展,第一,征收、征用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强调征收、征用要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第二,补偿标准增加了两个字——“足额”,与过去抚慰性的补偿标准不同,而是要基本按照财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第三,征收土地要安排被征地人的社会保障费,保障相对人征地后的生活水平基本不低于征地前的生活水平;征收个人住宅,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对于征收制度,我国学术界的研究集中在四个问题,一个是征收的条件,现在规定是公共利益,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学术界有很多不同意见,法律也没有作明确界定,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招牌违法征收。二是征收的程序,如要不要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要不要举行听证会等。三是征收补偿,国外土地私有,可以自由买卖,有具体市场价格,而我国土地都是国家或集体所有,无市场价格,故具体补偿标准不好确定。四是征收救济,相对人对征收有异议,或者只对补偿有异议,应设怎样的救济途径?如裁决?由谁来裁决?我国现在主要是由房管局或者建设局进行裁决,但他们有时自身就是征用土地的机关(如一些城市的危改办即由房管局或者建设局主管),然后又让他们裁决,这就很难保证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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