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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偷税犯罪刑事处罚刍议

单位偷税犯罪刑事处罚刍议


张瑞


【全文】
  单位偷税犯罪如何处罚?刑法211条规定:“单位犯本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主管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追溯至刑法201条中关于适用刑罚种类明确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下5倍以上的罚金.......” 单位犯罪适用于双罚制,这并不难理解和适用,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同时依据上述两个法条,问题便产生了,单位偷税犯罪的,首先对单位判处罚金,而后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除此,同时还要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无形中出现“三罚制”,即对责任人员处罚,还要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外,同时再对责任人员科以罚金的附加刑。 司法实践是否发生过如此的上述案例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年刑事审判案例卷)中149页刊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厦门人体胎息自然能研究所的单位偷税犯罪的案例。判决结果:1、被告人(单位)厦门人体胎息自然能研究所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9.343193万元;2、被告人吕保国(厦门市胎息研究所所长、法定代表人)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人民币9.343193万元;3、被告人陈桂兰(系厦门胎息研究所财务主管)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839613万元。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罚适用原则。《刑法》211条明确规定单位偷税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201条的“规定处罚”,即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后,同时对其个人并处罚金。而且刑法201条刑罚规定为并处罚金,在实践中没有任何选择余地。对此笔者持否定意见,认为追究单位偷税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外,不应再对其适用判处罚金的附加刑。
  理由阐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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