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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至上原则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论欧共体法律与英国议会立法的关系

  如果有朝一日,我们的议会慎重地通过了一项法案,该法案包含了否认条约或其中任何条款地意图,或者有意识地与之相违背——并表达了这样的意思——那么,我将认为我们的法院有义务遵循我们议会的制定法。[14]
  然而,应该记住地是,议会无限制的立法主权原则形成于法官应对17世纪发生的政治事件中。因此,该项原则不能被认为是一成不变的,形成该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承认并依法实行依靠军队建立的有重大意义的、改变了的宪法秩序。在该原则的作用下,政府中的行政分支(国王)的权威从属于议会压倒一切的意愿。因此,通过同样的方式,英国也可以联合其他成员国迈向一个更大的、联合起来的欧洲,走向未来可能出现的欧洲国家联邦,法官仍然有可能重新定义主权原则,使这件重大的政治发展事件合乎法律并具有牢固的法理基础。通过形成可以推进宪法重构和促使转变300多年以来形成的权力的原则,法官可以在反复地实践中考虑更深层次的、政治和法律权力的重构和变化,而这一系列的重构和变化彷佛在二十世纪之处就已经开始了,即:由一国政府向共同的欧洲机构迈进。
  
【注释】本文译自亚力克斯·卡雷尔(Alex Carroll)著的《宪法与行政法》(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法律出版社,朗文·培生法学基础系列影印版,2003年版)第五章第4节。在翻译过程中,关于欧共体和欧盟的有关名词的翻译参考了我国台湾学者陈丽娟著的《欧洲共同体法导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同时对我国学者不熟悉也不影响阅读的案件名称和案号做了省略处理,对于文中引用的判词和对前文的必要说明,都以脚注形式作出。文章题目为译者所起,原书中本节名称改为副标题,原文各小节的名称不变。值得注意的是,原书写作时,《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尚未生效,欧盟还没有正式成立。因此,文中使用的是欧共体法而非欧盟法,但是,本文对于我们理解欧盟法和各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仍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亚力克斯·卡雷尔:英国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者。
祝捷:武汉大学法学院2006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

此处命令(directive),根据该书第4章的解释,是指“不直接适用,但对于成员国政府的目的和希望取得的结果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成员国政府被要求采取立法行动来贯彻这些命令,有的是在(命令)标明的时间内,而在有些发布了命令的案件中,(命令本身)对于所有的成员国没有规定特别的实施时间,则应在命令发布20日被实行。” 参见亚力克斯·卡雷尔(Alex Carroll)著:《宪法与行政法》(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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