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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至上原则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论欧共体法律与英国议会立法的关系

  至此,1988年商业海运法被确认违反欧共体法律。原告根据在Francovic v Italy一案中确立的原则要求损害赔偿金。1996年,欧洲法院对Factortame第四案的预审裁定中指出:因国内法律对欧共体法律的严重违反而导致的损害,可以以诉讼的方式向成员国政府要求损害赔偿金。若要是成员国政府承担支付损害赔偿金责任,成员国国内法律对欧共体法律的违反应是十分严重的,它们必须“明显而严重地超出它所能自由活动的界限。”[10](Factortame第五案)。对于本案,上议院接下来作出了决定:根据已经初步证明的事实,1988年通过的商业海运法案以国籍为基础对欧共体国家进行了区别对待,该法案藐视共同体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要求国家承担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成立。[11]
  5、制定法和具有间接效力的欧共体法律
  以上案件所关注的主要是制定法和直接有效的欧共体法律之间的关系。因此,英国国内法院在面对一项英国议会立法通过的法案与间接有效的欧共体法律(如命令)明显不一致时,应如何进行处理,上述案件并不能提供处理的意见。
  欧共体法院对于该问题的态度似乎是所有的成员国政府机构,包括法院,有义务按照一定的方法解释国内法,该方法就是“尽可能地”遵循欧共体法律,尽管该法仅是间接有效的法律,并且也不考虑与之发生冲突的英国议会立法是否意在实行该欧共体法律。
  在命令[12]和目的在于实行该命令的国内立法之间发生的冲突时,英国法院所关注的是上议院的一项观点,该观点认为与间接有效的欧共体法律不一致的国内法律条款应按照能够达到欧共体法律所要达到的效果进行解释,即使这样会包含对该条款所用词语字面意义的违背。在命令和并不专门实行它的国内立法之间发生冲突时,英国法院应仅仅在国内法律所用的词语所能允许的范围内寻找两者的一致之处。这是上议院在Webb v EMO Cargo一案中所持的观点。在该案中,上议院认为:如果可以解决问题且不违背国内法律的意思,英国法院可以在欧共体命令所涵盖的范围内解释国内法,以使其与欧洲法院对该命令的解释一致。
  在按照间接有效的欧共体法律解释的可能性不存在的情况下,该成员国政府就可能面对欧共体委员会为不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而设置的法律程序。
  6、绝对主权保留——理论上的探讨
  从以上所考虑的因素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对于英国制定法与欧共体法律之间的关系,英国法官的态度——正如1972年法案第二款第4项中所表达的那样——仍建立在对议会目的和意愿解释的基础上。因此,在根据欧共体法律解释国内立法,以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赋予欧共体法律优位效力时,法官所做的不过是主权者[13]希望并授权做出的。英国所采取的做法不同于将欧共体法视为更高层次的宪法和法律秩序的一部分的国家(在程度上也远不及后者),只要欧共体仍然存在,英国的议会主权仍是理想化的。因此,根据英国的此类观点,假使议会清楚而明确地表达其再次宣称其主权意图时,既使是处理与直接有效的欧共体法律的关系,它仍有可能再次宣称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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