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议会至上原则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论欧共体法律与英国议会立法的关系

  欧共体法融入英国国内法体系,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个问题:当欧共体法与一个议会立法不一致,并且两者都可以适用于同一案件时,法院将如何应对?
  二、国家主权和欧洲法院
  对于上述的问题,欧洲法院的态度在1973年英国加入欧共体之前就已十分清楚。根据欧洲法院的意见,任何成员国加入欧共体时就已经将部分立法权转移给了欧共体,这一部分立法权针对的是那些在欧共体立法机构立法权限范围内的有关事项。欧洲法院认为,这是这些国家加入欧共体的条件。
  创设一个永久存在的欧共体,并使它拥有自己的机构、人格、法律能力、在国际社会中的代表能力,更加重要的是,使之拥有可以对主权限制的、真正的权力。成员国政府向欧共体转移权力并限制自己的主权权利,尽管只是在一定限度之内。并且,因此,制定了既约束他们的国家,又约束自己的法律。[2]
  欧共体法至高无上的原则在随后的案件中被高调重申(“根据条约制定的法律,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渊源,由于它先天的一些特点,不能为国家的法律所超越”),并且另一个案件也重申了该项原则(任何国家的法院在欧共体法律的范围内必须适用欧共体的法律,而且必须因此宣告与之相冲突的国内法律无效,无论该法是否在欧共体法律生效之前或之后颁布)。
  欧洲法院同时也明确了欧共体法律至上的原则对于国家宪法中的刚性规定和基本权利条款也适用的基本原则。
  三、英国的司法对策
  1、默示废止原则
  从一开始就显而易见地是,欧洲法院的观点与英国议会在传统国内法上的主权地位相冲突,如果欧共体法律的规则与一项英国议会于欧洲经济共同体1972年法案之前通过的法律不一致,上述问题也不太可能造成困难。在此种情况下,问题可以通过直接适用默示废止原则予以解决,即:就英国议会在1972年法案中所言,所有已通过的,或将被通过的法律其效力应低于欧共体法律。该原则清楚地表明了这样一个意图:废止所有1973年之前与欧共体法律相冲突地法律条款。
  然而,如果当一项于1973年1月1日后通过的法律被发现直接地或间接地与有效的欧共体法律相冲突,默示原则就不再适用了。在1972年法案中,此种可能的情况并没有明示规定应如何处理。
  2、第二款第4项:解释的规则
  如国内立法中十分典型的隐晦措辞一样,第二款第4项的措辞也十分晦涩,尽管如此,该项规定似乎为英国议会在诸如解释法律等问题上提供了唯一而直接的指示。很快就被明确的一点是,绝大多数法官至少要准备将该款规定作为他们解释国内法用语时施加在他们身上的义务。通过这种解释,首先满足了直接有效的欧共体法律[3]的需要;其次,减少了冲突的可能性和频率。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