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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至上原则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论欧共体法律与英国议会立法的关系

议会至上原则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论欧共体法律与英国议会立法的关系


亚力克斯.卡雷尔著 祝捷译


【摘要】随着欧盟制宪进程的加快,一个崭新的欧洲联盟将浮出欧洲大地。对欧盟条约体系的尊重和执行是欧盟存在的法律基础,也是各国加入欧盟时必须作出的承诺。然而,作为一个有着数百年议会至上传统的英国,如何面对欧盟法与本国议会的制定法之间产生的冲突,是坚持传统,还是接受现实?对于英国议会至上原则确是一个严峻的挑战。英国宪法学者亚力克斯·卡雷尔(Alex Carroll)所著的《宪法与行政法》一书中以一定篇幅对该问题做了初步的探讨,在该书中,作者简要介绍了欧共体法和英国议会立法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英国法院所采取的对策及其理论基础,同时对一系列对策形成的渊源做了介绍。
【关键词】欧共体法;议会至上;立法主权
【全文】
  一、欧洲经济共同体1972年法案(The EEC Act 1972)
  英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仅仅是在国际法意义上限制其政府而已。相对于国内法体系而言,这些条约不仅不能在个人之间创设义务,也不能为政府设立义务。这些条约中的内容只有成为国内法才具有可操作性:要么被吸收为国内法的一部分,要么被议会的法令赋予法律效力。因此,1972年英国在正式加入布鲁塞尔条约上的签字仅仅表明英国签署了该条约,它不足以说明英国将履行条约中的义务,特别是没有使欧共体的法律规则在英国产生效力。这项工作由1973年1月1日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1972年法案(The EEC Act 1972)完成。直接适用欧共体的法律在该法案第二款第1项中被承认:
  “所有产生于或被规定在一系列条约中的权力、义务、责任和限制均在英国领土上具有法律效力,而不需要进一步立法。”
  第二款第2项规定:为了贯彻和实施那些并不直接适用的欧洲法律(特别是命令[1]),枢密院必须制定规范、法令和其他规则。
  第二款第4项包含了一个关键性的规定:任何国内立法,“已通过的,或将通过的”,应受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约束,按照第1项和第2项进行解释和实行,即受到“条约中产生或规定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限制”的约束,其中包括给了予欧共体法优位地位的责任。
  第三款第1项确定欧洲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ECJ)必须被承认作为关于欧共体法含义的最终权威机关。
  ……所有以法律诉讼为目的,关于条约任何部分的含义和效力的问题,或者关于欧共体任何文件的含义、合法性和效力的问题必须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对待。(而且,如果管辖权不属于欧洲法院,也应按照欧洲法院或其下设法院拟订的原则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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