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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法的理论基础:自由主义抑或共和主义?

  由前所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宪法得以确立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如果融合自由主义来作为中国宪法的理论基础,则我们面临的问题是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是否会发生冲突?依本文的观点,这二者并不发生冲突。因为所谓的马克思主义,其实就是关于如何实现人类社会理想的学说。什么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想”?《共产党宣言》中,曾有一句经典表述:“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0]马克思、恩格斯这段关于“社会理想”的表述中,实际上包含着两种自由:一种是每个人的自由,一种是一切人的自由。前者强调的是自由主义价值,而后者强调的是共和主义价值。而在这两种价值之间的关系上,前者的充分发展是后者实现的条件。因此,马克思主义并不否定个人自由,而是把个人自由作为联合体的逻辑起点。而且,马克思主义从来不把这种“社会理想”看作是一种“乌托邦”,而是把它看作是可以逐渐实现的目标。如何实现这样的目标呢?马克思、恩格斯提供的途径是那些没有获得自由的被压迫阶级通过革命的手段使自己“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继而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31],最终建立一个能够使每一个人的自由成为所有其他人自由的条件的人的联合体,马克思称之为“真正人道主义”的社会,而这个社会又被称为“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是分阶段的,社会主义是实现马克思主义理想目标的第一个阶段。由此可见,自由主义核心价值和马克思主义价值理想并不冲突[32]。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早已经实现了《共产党宣言》所设想的“争得民主”的第一步,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想仍是我们要实现的目标。虽然这个目标是将来才能逐渐达到的,但是实现这个目标的行动却必须是现在立即采取的。当代中国宪法的任务是围绕着如何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进行制度设计,进而为实现共同体中一切人的自由创造条件。
  
【注释】作者为河北省委党校副教授。 
  Anthony Arblaster,The Rise and Decline of Western Liberalism.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84,p10-11. 
   
  林火旺:《自由主义社会与公民道德》,http:// www. xslx.com/htm/sxgc/ddsc/2004-06-07-16940.htm 
   
  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阿部照哉等编:《宪法》,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 
   
  参见任晓:《基金会与美国精神》,《美国研究》2003年第2期。 
   
  参见杨力伟:《全球化的两种面孔》,《开放时代》2003年第3期。 
   
  郑祝君:《现代美国宪政理论的发展――从纯粹自由主义向制度主义的转变》,《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第140页。 
   
  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出版社1982年版,第243-244页。 
   
  前引,第17页。 
   
  凯斯·森斯坦:《超越共和主义复兴》,应奇、刘训练编《公民共和主义》,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35页。 
   
  莫里奇奥·维罗里:《共和主义的复兴及其局限》,应奇、刘训练编《公民共和主义》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158页。 
   
  前引,第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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