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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法的理论基础:自由主义抑或共和主义?

  (四)结论
  综上所述,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虽然是两种不同的理论形态,但由于它们都是关于共和制政府的理论,因而在大的原则方面是一致的,这样就为现代宪法汲取共和主义的合理因素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前提。在现代社会,共和主义价值重新被发掘,这使我们认识到了共和制政府理论的多样性,斯金纳和佩迪特的研究表明这种多样性的理论可以互相补足,因为单纯以任何一种理论作为宪法基础都有可能在某些方面走向极端,从而不利于共和制国家的发展。《欧盟宪法条约》的尝试使我们看到了共和主义为现代宪法所兼容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总之,现代宪法应综合这两种理论来形成规则以指引、规范、评价人们的行为,解决我们这个时代所面临的问题。在这种意义上,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都是为现代国家进行制度设计所提供的背景知识和素材,其本身不存在能否为现代宪法所兼容的问题,而只存在现代宪法如何从这两种理论中汲取营养问题。
  四、当代中国宪法理论基础的思考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得以确立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同时也是我国宪法的理论基础。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以及后来进行的三次全面修改及多次局部修改都是在马克思主义以及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指导下进行的。从中国宪法文本来看,以马克思主义和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制定的宪法非常强调公民参与、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公民美德,而这正是共和主义的特征。这尤其表现在“序言”及“总纲”部分,如宪法2条强调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4条强调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再比如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从该条规定看,宪法倡导公民在公共生活中培育美德,并想通过公民教育,陶冶公民的人格,培养其参与创造彼此共享的社会的能力。宪法51条要求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53条要求公民承担起关心公共事务的责任,甚至把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规定下来。除此以外,宪法中关于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政党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的规定上都具有共和主义的一些特征。
  由此可见,中国宪法的理论基础不同于西方,其更强调共和主义。由于中国宪法的理论基础不同于西方,这也决定了我国宪政实践所遇到的问题跟西方国家是不一样的。从国家与公民关系的角度,当代中国的宪政实践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当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公共善发生冲突时,通常强调公民的义务优先,结果是公民个人权利总是作出让步。而公权力机关时常以公共善为借口,使公民权利、自由受到贬抑。这从前几年发生的“孙志刚案”及“嘉禾房屋拆迁案”可见一斑。另一方面,十几年的市场经济建设逐渐培育了公民的主体意识,但同时也引发了公民的道德危机,缺乏责任感,对公共事务缺少奉献精神。2006年初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实质上是对这种现象的回应。上述两个方面成为当代中国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问题的一个特征。这两个方面问题,前者反映了中国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不够,而后者则反映了公民共和精神的缺失。就应然性来讲,对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前者要求国家应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因而有引进自由主义核心价值的必要;后者则要求公民弘扬共和精神。上述无论哪个方面问题的解决,都不是仅仅通过道德呼吁能够做到的,最根本的还是要通过宪法制度来形塑国家和公民的性格来实现,而宪法制度如何构造,则必须考量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核心价值。因此,中国宪法同样应该以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为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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