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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法的理论基础:自由主义抑或共和主义?

  进入20世纪初期以后,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贫富差距极度悬殊、贫困和失业困扰着整个劳动者阶级,阶级矛盾突出,社会主义运动和思潮此起彼伏。资产阶级所设想的“社会得预定、调和地发展”的目标并没有实现。导致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宪法对财产权和经济自由以保障形式上的平等为后盾,而全然没有顾及到现实中各个人所拥有的经济实力和所处的社会地位。其结果就是使有产者获得了实际利益,但对于无产者却形同画饼充饥,因而形式上的平等和自由越受保障,矛盾就越深刻,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冲突就越加剧。在这种情况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对宪法的功能进行调整。最早对宪法功能作出调整的是德国魏玛宪法。魏玛宪法第二篇“德国人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中关于基本权利的规范内容明显不同于以往的宪法。以往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集中在保障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等这些具有消极防御性的权利方面,而德国魏玛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既保留了以往宪法中的消极权利,同时又增加了劳动、经济、文化教育等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社会权方面的内容。与对社会权的保障相适应,魏玛宪法对具有消极防御性质的财产权、契约自由进行了限制。这种限制表明,国家拟将个人的自由、权利置于整个社会中来思考其价值。同时,魏玛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对称性,其目的也在试图抑制个人本位式的自由主义的膨胀。在魏玛宪法之后制定的各国宪法都或多或少地规定了社会权条款,这种现象构成了现代宪法的特征。总之,魏玛宪法之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一些国家已经意识到自由主义的局限性,并试图通过调整宪法的功能来弥补自由主义的不足。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化步伐加快,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新的问题。这些新的问题对以自由主义为基础的宪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一,从上世纪60年代起,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公共生活出现了衰落现象。如公民缺少奉献精神、参与社会事务的动力减弱、公共道德缺失、个人意志极度膨胀以及精神空虚等。90年代后期,美国“公民复兴全国委员会”和 “公民社会委员会”开展了对美国市民社会的研究。两个委员会的研究针对的是所谓的“美国进步的悖论”,即这样一个事实:一方面,美国是世界上无可争议的经济、军事和技术超强,另一方面其社会病理之多在世界上也是位居前列。之后,“公民复兴全国委员会”发表了题为《旁观者的国家:公民不参与是如何削弱美国的及我们能够做什么》的报告,指出造成美国社会病理之多的主要原因是公民的不参与,因此应促进个人的公共活动,提升公民行为。“公民社会委员会”发表了题为《呼吁市民社会:为什么民主需要道德真理》的报告。报告的结论是:美国的公民性危机首先是哲学的和道德的。报告称,自我治理所不可缺少的品质是关于有人情味的人和良好生活本质的某些道德观念所产生的结果,当人们生存的道德基础遭到忽视时,留下来的就只有力量(power)一个字了。[5]对于美国出现的这种现象,西方国家的一些有识之士认为这是自由主义极度发展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克服这些社会弊病,不是自由主义本身能够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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