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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者与学者——兼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笔者对中国古代士大夫(或“士”)不具有“理论问题意识”的思维结构之批判,并不当然地就意味着现/当代知识分子就已经都具有了“理论问题意识”。笔者在本文第三部分之第二节中,对邓正来先生“邀请批判”之响应,就是为了指出,中国古代士大夫(或“士”)的思维结构并没有随时代的变迁而自然而地完全消褪去。自邓正来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上连续四期发表论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继而《中国法学向处去》小册子出版以来,对邓正来《中国法学向处去》的批判浪潮是一波接一波。邓正来教授在他的长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通过对中国法学1978-2004年这26年的总体上的检讨,认为中国法学总体上“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23],出现了中国法学总体性“范失”危机,而其原因就是中国法学研究受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邓正来的这一论述,笔者以为,与其说是对中国法学“范失”危机的追究,不如说是对中国法学总体研究现状的描述。为什么这么说呢?在笔者看来,邓正来并没有追究受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之背后真正的原因——思维结构问题,亦即“理论问题意识”的缺乏上的原因。笔者认为,无论是中国“中世纪”的儒家注释学式研究方法,还是为当代的学者所内在化的西方“现代化范式”式研究方法都是中国知识分子(或中国古代的士大夫)“理论问题意识”缺乏的表现。中国当代法学学者之所以受西方“现代化范式”的钳制,是他们缺乏建构“理论问题”的思维能力——亦即当代学者邓正来所说之“‘现实’的问题化理论处理”之能力,习惯于西方学术概念之消费,成为“不思的一大堆”。除了正来教授所竭力批判的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泛化,笔者认为,当代学者不具有“理论问题意识”的另一种重要表征,那就是当下所盛行的笔者冠之谓的“知识拼盘”式研究倾向[24]。由于“常识问题意识”与“理论问题意识”的相对性,因而,“知识拼盘”式研究倾向也是当下学者习惯于“常识问题意识”思维的表现。所以,不论是要消除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建构起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树立起中国“主体性中国”的思维自主性,还是要克服那“知识拼盘”式研究倾向,培养和规训知识分子的“理论问题意识”思维是首要之举,也是达成前述所有目标的前置性条件。
  针对如何培养知识分子的“理论问题意识”,邓正来先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当然,这个问题的解决,不是一日之功的问题,需要我们有足够的耐心去坚持提倡读书和思考,我们需要平实和持恒。”[25]]除了邓正来先生所说的两个条件:一是平实阅读,二是勤于思考,笔者以为还需要再加一条,就是不断地观察现实(生活),从一些典型性的现实(生活)现象中不断尝试着建构一些有意义的分析概念进行理论分析。正如本文篇首维特根斯坦所说,一旦新的思维方式得以确立,旧的问题就会随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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