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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行财政法治管好用好纳税人的血汗钱

  三是在我们的干部队伍中,较为普遍地缺乏对公共财政“取之于民(具体的纳税人个人)用之于民(抽象的人民全体也即提供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的正确认识。有不少公务人员错误地认为财政是与己无关之事,是财政部门之事,却不知自己及所属部门、单位的财政资金收支决策、运用行为本身就是公共财政活动的构成分子,是应严格依法、依预算进行的财政行为。“河曲事件”中的县政协领导,津津乐道于“买的是真烟”、“抽得起中华烟”,丝毫没有意识到其决定花高价买高档烟用于与会个人消费的行为完全背离了公共财政资金使用的应然范围,其“照顾”王军买卖的行为实质上是在浪费当地有限的财政资源,也在事实上侵害了当地纳税人的财产权和应有的公共福利。只此购烟一项,河曲县财政支付了多达6、7万元不应有的支出,王军则赚取了每条高达75元、总额为11250元的巨额利润,而河曲老百姓享受的公共服务、公共产品依然相当落后,并未随着该县财政收入状况的好转而发生实质性的改善。 
  四是我国的财政运行尤其是财政支出活动缺乏应有的透明度、公开性,财政支出的用途、项目、效果等不能实时地向社会公开,这给财政资金使用的暗箱操作、挥霍浪费开了方便之门。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在财政违法乱纪行为,特别是随意支出、挥霍浪费方面的法律责任规定和追究机制的不严格、不完善,审计、财政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问题未能得到严肃的处理,也在一定程度上放纵和助长了“吃点、喝点、浪费点不要紧,只要不装进个人腰包”的歪风的发生。 
  要解决前列问题,笔者认为,应从观念教育、制度完善、严格责任追究等多方面入手。首先,应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公共财政、法治财政的教育,使公共财政服务社会公共需要、公共财政应依法依预算严格执行的观念深入人心,尤其是要深入那些具有财政决策权、执行权的人的心中;其次,应花大力气完善财政法律制度的建设,特别是财政支出法制的建设,以使政府支出行为规范、合理、公平,当务之急是要完善《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制定《国库管理法》、《财政转移支付法》、《财政拨款法》;又次,应建立公开透明的预算披露制度,除关涉国家安全、外交秘密等特殊情形者外,所有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公开是最好的除腐剂”,如能真正做到预算公开,花样繁多的预算违法乱纪行为、奢侈浪费行为将会无处藏身而销声匿迹;最后,应完善预算责任追究机制、严格预算法律责任规定,严格、认真地查处预算违法、违规行为,树立预算法的权威。从而切实维护人民的公共福利,用好管好纳税人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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