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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大一统的地上权概念和体系的设想

  3. 种植林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确认,为建筑及培植林木而使用国家、集体土地的权利,符合地上权的法律特征,是地上权。地上权的基本法律特征,是在为建筑或种植竹木的土地关系上,土地所有权为土地所有人所有,土地之上的建筑物等工作物或竹木为地上权人所有。在我国,国家或集体是土地的所有人,与国外的土地私有制有本质的不同,但是,这只决定我国的地上权与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性质的不同,并不能否定我国地上权存在的必要和可能。国家或集体在自己的土地上为建筑或培植林木,不发生地上权;法人、自然人在国家和集体的土地上为建筑或种植林木,即为在他人的土地上行使地上权,并取得在该土地上设置不动产的所有权,而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和集体所享有。确认这种法律关系,是明确国家、集体和自然人、法人之间在土地使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需要,也是利用土地发展经济,保障人民生活的需要。
  (三)海域使用权中的海域地上权
  海域使用权,是一个正在被学者和专家重视的物权法概念。其上位概念是海域物权,包括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我国的海域所有权属于国家享有,在海域所有权上设立的使用海域的权利,被叫做海域使用权。按照学者的定义,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海域所享有的以使用和收益为目的的一种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的新型用益物权[8]。
  把海域使用权界定为用益物权,是完全正确的,也是完全必要的。试想,国家所有的土地是国家最 重要的资源和财富。同样,国家所拥有的海域,就是国家的蓝色国土,也是国家最重要的资源和财富。在他人所有的蓝色国土也就是海域上设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当然是用益物权。现在的问题是,这种用益物权的性质究竟属于何种用益物权?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海域使用权起码包括以下权利内容:一是养殖用海,二是拆船用海,三是旅游、娱乐用海,四是盐业、矿业用海,五是公益事业用海,六是建设工程用海。在这些海域使用权中,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具有相同内容的权利,而是具有不同的性质。简要的划分是: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的权利,属于海域地上权;在海域上晒盐、采矿,属于采矿权等特许物权或者准物权;不在海域建造建筑物,而仅仅是一般的使用海域的,如养殖、旅游、娱乐等对海面和海水的使用,则是一般的用益权。
  经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海域使用权并不是一个单一的、单纯的用益物权,而是聚合不同种类的海域使用的一个集合式的用益物权体系。其中有一部分属于海域地上权,即在海域建造建筑物的海域使用权。对于这一部分海域使用权,应当纳入大一统的地上权体系,按照地上权的概念,进行解释、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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