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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大一统的地上权概念和体系的设想

  我国《物权法草案》确认分层地上权是十分必要的,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扩大土地利用范围,解决社会发展需要。人类生活不能脱离土地,然而土地有不可增性,近代以来的人口又不断增加,土地使用的需求日益迫切,同时,建筑科技不断进步,使得土地的立体空间向上向下的扩大利用不仅有可能而且有实益,因此,土地的利用由传统的平面垂直利用逐渐向立体空间利用发展,影响到土地物权的,形成了立体物权演进的趋势,分层地上权应运而生。
  第二,确定普通地上权和分层地上权的合理界限,防止权利发生冲突。在传统的普通地上权观念和现代的分层地上权之间,必须界定合理的界限,防止两种权利界限不清而发生冲突。应当看到的是,当今社会分层地上权的存在和设定已经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就必然发生冲突。确认分层地上权,就可以界定好两个权利的界限,防止冲突的发生。
  第三,确认分层地上权,对于解决实际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既然土地的分层利用已经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分层地上权的设置就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发生不同的纠纷。确认分层地上权,有利于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土地分层利用的纠纷,稳定社会秩序。
  分层地上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分层地上权的性质是用益物权。分层地上权的性质属于用益物权,是用益物权中的地上权。分层地上权不是土地之上下空间的所有权,而是在他人所有的土地的上下空间建立的役权,因此,它的性质是用益物权,是用益物权中的地上权。
  第二,分层地上权是在土地的地上或者地下的空间中设定的用益物权。地上权的客体是他人所有的土地,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设定的都是地上权。但是,普通的地上权设置在土地的地表,尽管按照传统民法的理解,土地的权利包括地上权的权利的纵向范围,上至大气层,下至地心,但是,在科技发展的当今时代,这种观念已经被打破,在土地的上空和地下,还可以建立地上权。因此,分层地上权的客体,是他人所有的土地的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
  第三,分层地上权是可以与普通地上权重合的他物权。分层地上权可以与普通地上权重合,那就是,在他人的土地上设立了普通地上权之后,还可以在该地上权的上下再设定分层地上权,设置的这些地上权相互之间并不冲突,只要界定好它们之间的垂直空间的距离就不会发生权利的冲突。当然,在土地所有权之上,也可以不设置普通地上权而直接设定分层地上权。
  (二)集体土地设立的地上权
  集体土地上设立的地上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和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1.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的权利,它的性质是地上权,只是在土地的权属性质上以及权利主体的性质上,与一般的地上权有所区别。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其主要特征是:第一,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农村居民因建造住宅而享有的地上权,我国的现行宅基 地,分为农村宅基地和城镇宅基地。《物权法草案》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专指农村居民和少数城镇居民因建造住宅而享有的地上权。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宅基地的主体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第二,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福利不可分离,这种福利体现为农民可以无偿或廉价地取得宅基地,以获取最基本的生活条件,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则不能享有这种权利。第三,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在集体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按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采取审批的方式,经审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并明确宅基地的使用权范围。宅基地使用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用益物权的效力。第四,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第五,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地上权,是在他人的土地上设立建筑物的用益物权,因此,其基本规则应当接受地上权的规则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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