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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大一统的地上权概念和体系的设想

  (三)设立大一统的地上权概念,能够使用益物权体系化,更便于普法、宣传和教学
  立法的现实存在的众多的地上权,表现各异,名称各不相同,因此,在普法、法律宣传以及法律的教学上,都会存在极大的困难。一一说明各个权利的属性、特征和内容,必定显得烦琐和重复。既然这些不同的权利都具有共同的属性,具有相同的基本规则,那么,进行体系化的研究和表现,就是最好的办法。这就是“合并同类项”的方法。
  采用设立大一统的地上权概念的办法,就可以说明这一类权利的基本属性、基本特征、基本规则、基本的法律效果。在这样的基础上,再对不同的地上权的不同内容进行具体的阐释和说明,就能够掌握这些权利的全部内容,形成完整的知识结构。因而,在物权法通过之后的普法、宣传和法律教学中,就会事半功倍,收到更好的效果。
  因此,设立大一统的地上权概念和体系,并非困难的牵强之举,而是表现客观现实的应有之义。
  三、我国大一统的地上权的体系内容
  既然我国地上权是由多个地上权类型组成的,那么就应当有一个体系的问题。我国地上权的体系由六个权利组成,可以分为三大类:
  (一)国有土地设立的地上权
  在国有土地上设立的地上权,主要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分层地上权。
  1.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就是在国有土地上设立的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的地上权。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是: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为城镇国家所有的土地;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范围限于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地上权,具有地上权的一切特征,其设立、变更和消灭的规则,都适用于地上权的规则。
  2. 分层地上权。
  分层地上权则是空间地上权,是分层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物权法草案》中,将这个两个权利规定在同一章中,确定的就是它们的相同性质。
  分层地上权也叫做区分地上权、空间权或者发展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土地的上下的一定空间内所设定的地上权。《物权法草案》第一百四十一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因此,在我国,分层地上权也可以叫做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
  分层地上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样是地上权,其区别在于,设定普通地上权时,与该设定面积内的土地所有权相同;但是,如果设定的为分层地上权时,于设定面积内,其上下所及效力的范围,不是该面积内的土地所有权的全部,而仅为其中一空间部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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