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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本科教学的目标定位与实现途径

  其次,专业教育不等于职业教育。任何专业教育,哪怕是非常小的一个专业,都存在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问题。税法虽然属于法律中一个比较小的部门,但其本身仍然是博大精深的,既有与税法直接相关的职业,也有众多需要税法知识的其他职业。如果将税法教学定位于职业教育,则无法培养能够适应多种职业、特别是不以税法为主的职业的人才,同时也不利于对税法进行普及性教育。
  再次,本科阶段的小专业教学课时都很少,要在非常短的课时内进行职业教育是不现实的,不仅不能达到“授人以渔”的目标,甚至达不到“授人以鱼”的目标。因为税法本身是一个非常庞杂的体系,所涉及的理论和实践知识非常多,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将各种实践技能传授给学生,这样,学生一方面没有全面掌握各种实践技能,又没有掌握一般的学习方法,学生毕业后即使从事这一职业,也无法进行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
  因此,税法本科教学应当面向全体法学本科生,以及相关学科,如经济学、管理学的本科生,以税法的通识教育为主,兼顾税法职业教育。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是全方位的,它一方面要求人才具备雄厚的基础知识,另一方面要求具备广博的相关知识。[2] 因此,不仅法律人才需要具备税法知识,经济、管理等领域的人才同样需要具备税法知识。税法教学必须对所有需要税法知识的专业开放。
  二、税法通识教育的实现途径
  税法通识教育应当传授税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基本理念主要是税收理念(税收的本质)和纳税人理念(纳税人的本质及其与国家的基本关系),基本原则主要是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法公平原则,基本理论主要是税收法律关系理论和可税性理论。基本制度主要是所得税制度、商品税制度、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救济制度。
  税法通识教育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站高望远原则。税法作为法学中一个比较小、比较专的部门,很多人觉得税法没有什么理论,没有什么深奥的道理。其实不然,熟悉西方法治发展史的人都知道,税法不仅是西方近代民主的最先体现,也是近代法治和宪政的最早发源地。“无代表,不纳税”唤醒了近代民主,“税收法定”和“税收立宪”则奠定了近代法治和宪政的基础。因此,在税法通识教育中,必须站在民主、宪政和法治的高度来讲授税法。古人讲:“站得高,望得远。”牛顿说:“如果我比别人看得更远,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们的肩膀上。”税法的教学和学习也是如此,必须从一个超越税法,甚至超越法律的高度来看待税法,才能更清楚地看清税法的真面目。如果能够在第一堂课,在税法总论部分就从民主、宪政和法治的高度来讲授税法的基本理念,学生会为之一振,原来税法并不像他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税法也是一望无际的大海。在讲授税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和制度时都应当注重一定的高度,应当充分挖掘它们与民主、宪政和法治的内在关联,并将税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和制度与法学其他领域的原则、理论和制度打通,让学生不仅看到税法这棵“树木”,也让学生看到整个法学的“森林”。如果能够将税法的基础理论与哲学、历史学、文学、宗教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人文社科知识贯穿起来,那就达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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