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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怪象之透视

  一是加大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为基础的公房体系建设,以增加房地产市场的多元化,用政策补贴的方式满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对商品房的市场需求。香港的房价同样居高不下,但由于其有比较完善的公房供应系统,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合理,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解决问题的效果。由香港的“公房体系”不由得想起内地,为何会有“最牛钉子户”?为何政府“经营”城市和土地,以至于成为第一层次的地产商?概由房地产领域单纯的市场化思维导致,市场只能提供一部分人的住房需求,而市场外之政府安排,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则对于中下层民众更为实际和重要。贫困小民住不起豪宅,亿万富翁不会去住经济适用房,政府要做的就是为房地产领域提供一个结构化制度框架,从公共利益出发正确评估房地产的市场发展规模和市场外住房供给规模,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在贫富分化日益结构化和定型化的条件下,政府的“善”不是简单的“革命式”的杀富济贫,而是提供各阶层适合自身实际条件的住房,做到“劳者有房住”!中国的房地产问题是结构不合理,过分偏重市场的问题(政府从自身利益而非公共利益出发也会受到市场化的激励,也去抢一桶金),因此,如何保证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的公共利益立场,如何鼓励政府积极开发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以促进公民住宅权的最大实现——所谓“有住房者有恒心”,这些都是很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政府积极提供“公房”还有利于为当前居高不下的房价降温。通过政府力量维持一个商品房市场和市场外的公房体系的合理结构,显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也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真正的健康发展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是完善物权保护法律,加强执法,确保政府的土地规划使用行为不至于简单地滑向市场经营行为。新近通过的《物权法》对普通居民的权益保护仍然显得不足,特别是对于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缺乏刚性规定。法律如果能够提供较好的机制控制政府的随意征地行为,抑制政府经营土地才轰动,同时规定土地出让金与征地补偿金挂钩——土地出让金不得明显高于征地补偿金,这样便可以狙击政府的征地冲动,促进居民的住房稳定,抑制房地产市场过热的趋势。
  三是引入征地听证制度,以公众参与的形式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法律应强制规定征地适用正式听证程序,允许利益相关者获得听证及表达意见的机会,行政决策应建立在充分合理考虑听证意见的基础上。法院对于政府的征地行为可以进行强有力的司法审查,并且要求政府提供征地符合公共利益以及听证程序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听证纪录将成为法院司法裁判的重要证据。公众参与可以阻止行政决策的随意性,使得行政决策耽于民众和司法审查双重压力,其最终决定不得严重偏离公共利益的立场。这是一种通过法定程序的政治参与实现治理和善治的有益思路。与此相关的是,土地出让金与征地补偿金的各自标准及相互间比例关系的确定,也可参考强制引入公众参与和正式听证程序,使得房地产商代表和社会居民代表有机会就相互关联的重要问题进行对话和磋商,并可能在某些议题上共同形成对政府的压力。程序公正的思维应该在我们思考房地产市场问题时得到重视,因为房地产问题在中国远远不是简单的市场及其自身调节的问题,而是政治权力博弈与规范行使的问题。
  思路包括但不限于笔者这里提供的三个方面,但这三个方面无疑是我们据以思考和得出答案的重要方向。房价怪象细致剖析,还是有些规律和理路可以搞清楚的,因而我们才可能对症下药。在土地公有制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公房体系的建设、物权实体保护法律制度的健全以及土地征收中公众参与的程序建设与保障,将是理论思考和制度建设的要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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