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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物业税的理论基础和目标模式

  制定《物业税法》及《实施细则》,是实现物业税目标模式的载体。应当采取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全国性法律的立法模式,以“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为指导原则,确定物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征税对象及税目、征税环节、税率、计税依据减免税规定以及征收管理等内容。确立我国物业税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构建以物业税、遗产税和赠与税为主体以土地年租金为基础、其他房地产税费为辅助的科学合理的房地产税、租、费体系,同时提升物业税收的立法层次并适度分权,建立完善房地产估价制度等税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是将现行房地产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对土地、房产开征统一的物业税。
  二是统一内外税制,纳税人为内外资企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
  三是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首先,我国已建立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即国家保有土地所有权,而将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土地使用人。从法学理论上讲,土地使用权属于地上权的一种,地上权人有偿取得地上权时,须向土地所有人按期支付约定地租(土地出让金)。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进入市场,要求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或产权主体的身份进入市场。土地出让金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是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既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地租),故不应再次缴纳地租性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次,从理论上讲,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竞争加剧,行业利润逐步趋于平均化,土地增值税已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实际征收情况来看,土地增值税计征烦琐,征收阻力大,征收效果差,应考虑予以取消。至于取消增值税后产生的收入流失,可借鉴国外做法,把土地增值所得并入一般所得计征所得税。
  四是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将弥补无偿转让房地产环节税收调节的缺位。其目的主要不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而是协助个人所得税,调节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因此,应该采取高起征点和高的累进税率。从目前中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出发,遗产税应采用总遗产税制度。
  五是设立土地年租制。将原来的土地批租改为土地年租制,由一次性收取几十年土地出让金改为每年收取一次土地年租金。
  六是清理房地产行业乱收费,将具有经营性的房地产收费从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分离出来,规范政府行为;将一部分名费实税的收费改为税,对需要保留的收费纳入规费系列,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注释】〔1〕Aaron,H.J.and Munnell,A.H., “Reassessing the Role for Wealth Transfer Taxes”,National Tax Journal,V01.XLV.1992.pp.119—143. 
  〔2〕Engen,Ehc,Arte Gravelle and Kent Smetters,”The Effects of Foundamental Tax Reform”,1997.pp.11—13. 
  〔3〕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人民出版社, 2003:23-24 
  〔4〕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人民出版社, 2005:22-23 
  〔5〕张守文, 税法原理. 第2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34-35 
  〔6〕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经济日报, 2006  
  〔7〕邱晓华等, 中国经济增长动力及前景分析, 经济研究, 2006(5): 5-7 
  〔8〕刘剑文, 财税法教程, 第2版, 法律出版社2002:268-269 
  徐盂洲(主编), 税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56-257  
  〔9〕贾康, 国有资产管理二题, 财政研究, 2004(4):2-4 
  〔10〕2004年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 中国城市建设出版社, 2005:105-106 
  〔11〕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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