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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物业税的理论基础和目标模式

  发挥物业税在房地产消费环节和保有环节的调控作用,将有力地控制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性需求。在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通过物业税,可以促进住房市场的供求平衡。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收入开征土地增值税,对抑制房地产业投资过热,促进产业结构、经济结构协调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要坚持征税、明租、少费。在我国,租、税、费都具有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实行租、税、费分离,界定租、税、费的基本内涵,划清租、税、费的基本界限,解决当前租、税、费混乱的问题。取消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制度。改革土地供应管理制度,将原来的土地批租制改为土地年租制,由一次性收取几十年土地出让金改为每年收取一次土地年租金(土地使用费),
  降低房地产价格。从中国的实际分析,物业税改革将一切税费都统一为物业税,由房产最后所有者缴纳,占房产价格50%~60%的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等税费由物业税取而代之后,购房成本会有一个比较大的调整。物业税的调节目标,是使房价下降20%到50%。建设成本下降50%,
  稳定金融市场和消除城市扩张。物业税款和消费者的支付能力是正相关的。物业税的实施会减少消费者拖欠付款或停止付款的可能性,从而减少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物业税对建筑物收税,促使土地开发强度下降,导致城市空间扩张以容纳其人口。研究表明,物业税可以消除不良的城市扩张
  五、物业税的公平目标
  物业税的公平目标,就是要坚持注重公平兼顾效率的原则,调节收入分配不公,从财产级差收益中筹集财力,缓解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度悬殊,改变目前我国基尼系数继续增长,并可以逐步将其减少三分之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从理论上说,税收调节目标是在一定的客观经济基础上提出的,是为现实的公平和效率服务的。当效率问题突出时,税收目标就主要为效率服务;当公平问题突出时,就主要为公平服务;当两者矛盾尖锐异常时,协调两者矛盾成为主要任务。而在目前中国公平成为突出问题的形势下,物业税具有较强的调节贫富差距功能。对财富的存量征收物业税,并对不同规模的财产实行差别对待,财产多的多纳税,财产少的少纳税,没有财产的不纳税。这样可以从富人手中转移一部分钱到穷人手中,以达到均富的目的。
  物业税对财产如何进行公平调节?一般将财产作为储蓄对待。家庭的财产是指一定时点上家庭所拥有的经济资源(财富)的总值,它是一个存量,是家庭各个时期储蓄的积累,又称它为总储蓄。政府对家庭的财产课税,实质上是对家庭储蓄的成果课税,这对家庭的储蓄行为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尤其是在家庭没有遗产目标时,这种抑制作用将更为明显。换句话说,物业税会鼓励人们把更多的收入用于当期消费,而不是用于储蓄;而我国居民恰恰是注重储蓄而不愿当期消费。另外,我们还可以把财产视为资本收益的资本化价值来理解财产税对储蓄的影响。也就是说,可以把对财产的课税视同为对资本收益(利息)的课税。因为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上,对资产价值课征的一定比例的税收实际上可以转化为对资产收益课征的所得税。
  例如,假定资产价值为1000元,市场利率为10%,这时资产的年收益为100元,如果政府课征5%的财产税,税额为50元,这相当于对资产收益课征50%的所得税。我们可以用公式来表述物业税与所得税的关系。设V为资产的价值,Y为资产的年收益,i为市场利息率,则:
  Y=iV (式1)
  或V=Y/i
  设物业税税率为TP,所得税税率为TY,为了使物业税与所得税税额相等,必须有:
  TPY/i=TYY (式2)
  或TY=TP/i
  在上面的例子中,TP为5%,i为10%,因而TY一定等于50%。由于对财产课征TP的物业税,相当于对财产收益(利息)课征了TP/i的所得税。这显然减少了财产存量。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课征物业税会比课征等量的所得税导致人们进行更多的储蓄,换句话说,在税额一定的情况下,物业税对储蓄的影响要小于所得税。因为人们会将更多的资产通过货币形式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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