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公法研究和建设——《行政法论丛》第10卷卷首语

  公法建设要把以人为本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人的解放、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最高目标,科学发展观也将以人为本作为核心,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统领经济社会的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胡锦涛同志更进一步指出,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是社会主义公法制度的内在追求,公法要尽力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愿景提供制度保障。在公法制度的各个环节之中,都应当确立和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将国家尊重个人、扶助人民、谋求共同发展的意旨牢固贯穿在公法制度的基石中。
  公法建设要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要目标。胡锦涛同志指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需要,必须坚定不移地加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义是以人为本,是最终谋求人的全面发展,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和谐关系中,人的全面发展才能具有前提和保证;一个贯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先进文化的原则和精神,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一体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我们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协调发展问题。公法的制度支撑和机制调整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公法对于自由与秩序、效率与公平、私益与公益、权利与权力这些基本范畴的调整事关和谐社会构建的根本方面,公法学者应自觉秉持与之相适应的公法理念,探求适应和服务于和谐社会之需要的公法制度和机制,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以实现权力(利)的结构性平衡和制度均衡,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维护生态平衡,确保社会持续、稳定、有序发展,推动社会和谐。
  公法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共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是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胡锦涛同志在讲话中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讲话进一步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尤其是公法的灵魂,也表明了执政党的信念和责任。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在现代社会中,公平正义必须透过充满理性精神的法律制度予以实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与和谐社会的根本特性之间具有内在一致。公法要积极探索优化社会(权利)资源配置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机制,既约束权力和权利的不当扩张,使两者都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又激励两者充分发挥活力。公法从业者要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将其贯穿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过程,贯穿于公法建设与研究的全过程,致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