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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责任保险的社会价值及其对侵权法功能的影响

  人们对责任保险的指责和怀疑主要是担心它有可能对侵权责任的阻却功能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导致更多的侵害行为的发生,致使第三人遭受更多的损失。美国学者Shavell 指出,责任保险对侵权责任的阻却功能的影响取决于保险人在监测被保险人的行为时所面临的信息成本。[10] 为了便于分析,可以把信息成本问题简化为两个基本假设,一是保险人可以完美地、以零成本监测到被保险人的行为;二是保险人因信息成本的障碍无法监测到被保险人的行为。
  在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保险人从投保人处所收取的保险费的金额主要取于对未来损失的预期的折现值和保险人在保险销售、管理中支出的费用金额。而未来预期损失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在行为时的注意程度。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条件下,被保险人的注意程度越高,事故发生的概率越低,保险人未来预期损失就越低,保险人就可收取比较低的具有竞争力的保险费。因此,如果保险人可以完美的、以零成本监测到被保险人的行为,那么,保险人就可以将保险费与被保险人的注意程度直接挂钩。 当被保险人保持较高水平的注意程度时,被保险人被认定对第三人负侵权责任的概率就会降至低水平,保险人就可收取比较低的保险费,以保持对客户的吸引力;如果被保险人保持较低水平的注意程度,被保险人被认定对第三人负侵权责任的概率就会比较高,保险人的预期损失就比较高,保险人就会对此类投保人收取与其风险水平相应的保险费。通过保险费率的调整,保险人可以激励投保人(被保险人) 为了降低保险费而努力提高行为时的注意程度,因此,在这种条件下,责任保险不仅不会钝化专家责任的阻却功能,反而可以起到强化的作用。
  如果保险人不能够监测到被保险人的行为,或者说,不能够以合理地成本监测到被保险人的行为,那么,保险人就不能将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注意程度直接挂钩,这就很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即被保险人在投保 后会降低自己的注意水平,采取较以往更少的事故预防措施,试图以较低的成本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在这种条件下,责任保险的存在就会阻碍侵权责任的阻却功能的发挥,导致侵权事件发生概率的上升,从而使第三人遭受更多的损失。
  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来分析,就会发现事情或许不会像想象地那么糟糕。如果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问题非常严重的话,那么,首先遭受损失的将是保险人。保险人作为专门经营保险事业的职业商人,事先会对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问题有所预见,不会甘愿遭受损失的。因此,若无其他风险防范措施可以利用,那么,保险人就会拒绝对此类责任保险进行承保,或在决定承保时向投保人索要与其预期风险相适应的保险费。基于对严重的道德风险的预期而设定的保险费必定是极其高昂的,足以吓却投保人。然而,我们在现实世界中仍然可以看到遍布各个领域的责任保险,这说明保险人已找到了能够防范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方法,最起码能够将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或可容忍的限度内。保险人因信息成本的障碍而难以对被保险人的行为进行监测时,仍然可以采取一些防范措施来控制风险,其中最为常见的诸如规定免赔额、按比例赔偿,以及最高赔偿限额等保险条款。所谓免赔额,又称扣除额,是指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中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负有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而对该数额以下部分的赔偿责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所谓按比例赔偿是指,当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发生后,保险人只按责任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保险金,而剩余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所谓最高赔偿限额包括单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间内累积赔偿限额,对于超过约定的赔偿限额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三种条款所要达到的目的具有共同性,那就是通过让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风险,促使其保持适当的注意程度,以消除或降低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对此,我们可以举例说明,假设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尽职调查需要花费1 万元的费用,但可以提高审计的准确性并能将潜在的民事赔偿责任(假定为100 万元) 的发生概率从10 %降至6 % ,如果该会计师对风险的态度是中性的,这对它就意味着花费1 万元的注意费用可以减少4 万元的预期损失,它有动力做到尽职调查;如果保险人在无法监测到会计师的注意程度的条件下为其提供了全额的责任保险,那么,作为被保险人的会计师就没有动力再花费费用进行尽职调查,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的发生概率就会保持在10 %,在这种状态下,责任保险的存在弱化了会计师赔偿责任的阻却功能;如果保险人采取按比例赔偿或设置免赔额或最高赔偿限额等措施,使作为被保险人的会计师自行承担30 万的潜在赔偿责任,那么,即使保险人无法监测到会计师的注意程度,会计师在投保后仍有动力做到尽职调查,因为,对于一个风险中性的审计师而言,花费1 万元的尽职调查费用仍可为其减少1. 2 万元的预期损失,如果该会计师是厌恶风险型的,那么尽职调查对他的价值更大,他更有动力去从事,这样,道德风险的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从行为人选择投保这一行为本身也可推测行为人是厌恶风险的。)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损失的机制并不总是能够达到上述理想效果。(如果我们将前面举的例子中的数字稍作改变,就有可能会出现相反的结果。)共担损失的机制能否有效地激励被保险人采取适当的勤谨注意措施取决于被保险人所面临的潜在的赔偿责任的大小、注意成本的大小,以及对风险的厌恶程度等因素。[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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