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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责任保险的社会价值及其对侵权法功能的影响

论责任保险的社会价值及其对侵权法功能的影响


周学峰


【摘要】责任保险的积极价值在于它能分散被保险人的风险,并能为受害人提供补偿保障,同时也可打消被保险人从事过度防御的动因。责任保险也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即影响侵权责任的阻却功能的发挥。从整体上看,责任保险具有正面的社会价值。
【关键词】责任保险;价值;侵权法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虽然今天人们对责任保险已司空见惯,但在其产生之初,其伦理性和合法性却备受争议。在19 世纪初,责任保险被认为是不可思议的,甚至被认为是邪恶的、不道德的,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在早期都曾禁止责任保险的销售。[1] 在美国,有记录的第一张责任保险的保险单是在1886 年产生的,但责任保险合同的合法性直至1909 年才被美国法院认可。(一般认为,美国普通法对责任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认可是由密苏里州法院在Breeden v. Frankford Marine Plate Accident& Glass Insurance Company 中确立的,法院认定责任保险合同与公共政策并不相违,它非但不会减轻被保险人的责任,反而会增强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责任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参见T. Schwartz," The Ethics and Economics of Tort Liability Insurance",75 Cornell L.Rev.313(1990)。)到了20 世纪下半叶,责任保险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其名目之繁多,数额之巨大,令人瞋目”。[2] 据统计,1988 年美国人花在责任保险上的费用高达750 亿美元,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 % ,平均每个美国人为此支出300 美元。[3] 美国1990 年的侵权责任赔偿金额的93. 5 %都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在1973 年至2000 年间,个人侵权责任成本的98 %都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4] 与此同时,人们对责任保险的态度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已不再对其持有敌意,相反,在许多领域还出现了强制性责任保险,如机动车对第三人责任险。在当代西方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几乎像电力一样重要,是企业维持持续性经营必不可少的条件。[5] 另一方面,随着责任保险在侵权损害赔偿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学者们自上个世纪70 年代开始就惊呼侵权法的危机时代正在到来, Tunc 在《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侵权行为卷中称:“侵权行为法正处在‘危机’的状态。它也许已经达到了自己的顶峰:它一旦占据了前所未有的地位,便受到种种制度的包围和浸染,这些制度从根本上改变着它的传统作用,给它的功能和作用打上问号。侵权行为法诞生和成长于没有社会保障制度和保险制度的时代,而现在它却受到这 些损失分配制度崛起的威胁。”[6] 我国民法学者也对此持相近的态度,认为“侵权人由于参加了责任保险,而得以用不成比例的保险费,把他的赔偿责任转嫁给社会,使得侵权行为法对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诱引功能,无以施其伎。就此点而言,侵权行为法面临着真正的危机。”[7] 我们应当如何评判责任保险的社会价值,责任保险到底会对侵权责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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