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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精要(第三版) 第十二章至第十四章

  5、保证人的抗辩
  按照美国的保证法,尽管债权人通常受到广泛的保障,但保证人仍有几条可援引的抗辩以保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
  也许可利用的最宽泛的抗辩权是:如果债权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协议无效和不能强制实施,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同样的,如果保证人被要求去付款和履约,其可以通过证明主要的协议已经被履行来进行抗辩。然而,仅仅宣称在协议订立时协议就不能履行并不能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如果债权人免除了主债务人的义务,也就等于免除了保证人的义务,即使债权人仅仅是打算免除主债务人的义务也是如此。免除一个和多个主债务人的义务,也被认为是免除了保证人的义务。如果协议规定有一种以上的可供选择的行为和义务,则任何一种行为和义务的履行都会免除保证人的义务。然而,如果债权人不知情或者没有经过他的默许,以非法方式履行义务不会成为保证人的抗辩理由。
  保证人还有下文所讨论的从外部限制债权人的权利的可利用的抗辩理由。比如,正如所明确的,债权人可就关于主债务人的义务进行延期或者延期执行。然而,若同意保证人的义务在工程完成后的特定时间终止,未经保证人的授权,保证人的责任不得因完工时间的延长而扩大。同样的,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重大改变时,如果未经保证人的同意,则保证人得以免除责任。债权人方的欺骗或欺诈对保证人利益形成损害时也会导致免除保证人的责任。最后,当债权人间接担保了主债务人的义务时,则债权人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债权人为了保证人的利益而设立了附属保证,债权人减少保证价值的任何自愿、过失行为或疏忽,都会导致保证人的责任免除。
  然而,作为一种警告,保证人不但有可能由于自身的行为导致特定抗辩理由的放弃,也可能导致保证人地位的放弃,并开始以主债务人的身份承担义务。此外,明确的弃权、在其成为保证合同时取得担保、通过新的合同与债权人处理责任或成文法的规定都会阻止保证人免除责任。
  6、共同保证人
  引起争议的保证合同关系的一个特殊方面是共同保险人的地位和创设。在保证人们与主债务人和债权人打交道而不知他们已经成为共同保证人的情况,这个问题尤为突出。与没有协议不同,共同保证人在他们之间将会就各自的义务比例份额承担责任。是否债权人免除一名共同保证人的责任就会导致免除所有共同保证人责任的问题在司法管辖权内多有不同意见。通常,一名保证人获得的担保和补偿适用于所有共同保证人的利益。
  B、保证合同概述
  1、概述
  当保证人从事商业性保证合同关系时,主债务人/保证人关系就是对纪念该关系的类似于保险的契约进行讨论的基础。在多数情况下,该契约是保证合同。或者说保证合同是在特定的事件发生后,约束保证人支付一定数额款项的书面协议。
  保证合同由两方面组成-义务和条件。前者列明了约束合同双方义务,后者明确了承担义务的事件。
  2、有效保证合同的要件
  创设一份有效的保证合同需要几项要素。这些要素中所要求的一项就是保证合同中的债务人/保证人必须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债权人也可以在保证合同上签字。
  与执行要件相关的就是保证人必须正确的交付保证合同的要求。然而,并不要求保证人将实体上的保证合同交付给债权人,而是可以用简单的话语或行动来表明将保证合同交付给债权人的意图即可。
  与其它合同一样,除非保证合同建立在充分对价的基础之上,否则保证合同无效。是否构成充分的对价由普通合同法和通常由约定缴纳的保费数额来决定。
  欺诈和胁迫是有效保证合同成立的障碍。如果保证合同以欺诈为基础被债权人所担保,除非保证人在合同签订时已知晓欺诈或除非该欺诈部分的由有权约束保证人的人而为,否则保证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如果有证据证明保证合同实际上是在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则该保证合同是无效的。
  有效保证合同的最后一个要件是其不得被用于非法之目的。比如,如果保证合同以交付违反进口法律的进口货物为条件,则保证合同无效。
  3、保证合同的范畴
  尽管有许多种类的保证合同(例如,履约保证合同、付款保证合同以及诚实保证合同),这些类型可主要分成三类。这些类别中的第一项就是成文法保证合同,正如名字所暗示的,这类保证合同由成文法所要求并管理。成文法规定了保证合同的义务和条件,为了使保证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必须按照成文法的要求订立。任何符合成文法要件的保证合同以及在条款和责任范围方面与成文法要件不同的保证合同,通常认为是将保证人约束在成文法要件之中。
  保证合同的第二个分类就是广为人知的普通法保证合同。如果一份保护合同不符合保证合同的成文法要件,虽然如此,该保证合同可以作为一份普通法保证合同而有效。只要该保证合同建立在充分的对价基础之上,是自愿执行的,并且不违背公共政策,那么该保证合同就是有效的。这样,除了比如成文法明确规定的执行形式外,一份符合所有成文法要件的保证合同仍然可作为普通法保证合同而有效。
  保证合同的第三个类别是该保证合同由官方色彩所要求。当政府机构或法官要求个体有权力去执行一份保证合同时,会使用这种类别的保证合同。比如,法官在释放一名犯罪的被告之前会要求签发一份保释保证书,保证在随后的听证中被告会出现。然而,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如果官方机构要求一份没有成文法授权的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无效,因为该合同被认为是非自愿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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