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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精要(第三版) 第十二章至第十四章

保险法精要(第三版) 第十二章至第十四章


刘传海


【全文】
  第十二章 再保险
  A、概述
  对于未到期保单,有各种各样的情况保险人渴求去减少它的责任风险的数额。比如,这会发生在,当生意恶化或过多的损失对保险人有效保单项下的当前潜在的损失责任产生破产威胁的时候。在这样的情况中,保险人可通过就自身的保单责任从其他保险公司(称之为“再保险人”)处取得责任保险来补偿自身的方式来减少或消除威胁。这种保险被认为属于再保合同或再保“合约”。这不应与原被保险人仅仅是在两个或更多的保险人处获得承保同样风险的两份或更多的保单的情况相混淆。这也不包括一名代理人解除与一名保险人的保单并且向另外的保险人投保的情况。再保险只产生在当原保险人通过与其他保险人(在保险人)的合同成为了一名被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的情况。
  除了相互保险公司(经常没有权力去再保险)以外,任何被批准去签发原保险保单的保险人也可以对同样性质的风险从事再保险。然而,常见的是专门从事再保险业务的公司。
  再保险合同可能规定,再保险人将会就发生在一张保单中的任何责任的全部数额进行补偿,不论是大是小,直到再保险合同的限额,或者再保险合同可能规定,再保险人仅就任何这种责任的特定比例进行补偿,类似于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分摊损失的相互保险单。事实上,一些成文法禁止保险人对任何保单的全部风险进行再保险,要求保险人保留风险的一些比例而不能获得补偿。
  B、可保利益
  由于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再保险合同,不允许原保险人就超出保单限额的它正在进行再保险的保单订立再保险合同。也不允许原保险人的再保险合同承保比原保单中保险人的风险更为长的时间。同样地,如果保险人与它的被保险人就少于规定在它的保单中责任的数额达成索赔和解,许多法院认为保险人能够就不超过和解数额加上为达成和解所发生的任何费用的数额从它的再保险人处获得再保摊回。然而,有法院认为,再保险人对保险人原保单的所有数额负有责任并且其不能从和解中获益。
  C、欺诈法令
  由于在普通的再保险合同中,再保险人的义务是补偿原保险人,再保险人没有直接针对原被保险人的义务,就不能将再保险人视为保险人的任何债务的保证人,因而欺诈法令不适用于再保险合同并且不需要具有书面上的可强制执行力。
  D、补偿v.责任保险
  再保险合同中关于在保险人的义务有两种可能的解释。或者该合同被认为是补偿性合同,由此再保险人仅就保险人通过向索赔支付赔款所实际遭受的支出损失的范围有责任支付保险金;或者该合同被认为是责任保险,由此一旦保险人开始对它的原保单负有赔偿责任,再保险人的责任就会产生。在后面的情况,为了有权利就它的再保险合同获得保险金,保险人不需要去实际向它的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事实上,在保险人有可能向它的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情况下,万一保险人破产,再保险人有义务根据仍旧有效的再保单就保险人责任的全部数额支付赔款。在这样一种情况中,原被保险人对再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损失索赔向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没有优先主张权。而是这些从再保险人处得来的保险金会进入所有债权人都可使用的综合基金中。
  由于再保险合同的两种解释之间的这些问题,在合同没有非常明确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法院着重倾向于将再保险合同解释为责任保险而不是补偿性质的保险。另外,使用再保险保护保险人避免破产会毫无意义,因为在保险人破产以及随之而发生的保险人没有能力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情况,再保险人依次也没有义务支付保险金。更不用说,将再保险合同解释为责任保险会对原被保险人提供随之而来的收益,以为保险人的破产提供更为有效的支撑。
  E、在保险人的抗辩
  再保险分出人方欺诈、误述以及隐瞒的抗辩能够使得再保险合同无效,就如同这些抗辩对原保险单产生的效果一样。再保险人分出人有义务将其已知的将会合理影响再保险人决定的事实通知再保险人,特别是如果再保险分出人意识到原保单项下的损失已经发生。
  如果在再保险合同生效后,再保险分出人做出了增加原保单项下它的潜在责任的风险的任何事情,诸如授权允许被保险人去做与保险标的物有关的会增加损失风险的一些事情,再保险人将会免除责任。
  在再保险人分出人就合同向再保险人提起的诉讼中,再保险人可提出任何再保险分出人在原保单项下就原被保险人所提起的诉讼中所提出的抗辩,诸如保证或条件的违反或误述,由于这些抗辩意为保护保险人,成为原保单的组成部分,构成了再保险人去接受再保险合同的决定的部分基础。
  当针对已经再保险的保单的原保险人的索赔产生时,至于是何种关于保险人责任的索赔尚有疑问,保险人有义务通知再保险人,随即,再保险人将会决定是否理赔或进行抗辩。如果再保险人没有意见,保险人有权利为自己的利益而决定是否去尝试抗辩。
  一旦再保险人已知悉被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提起的诉讼,任何针对保险人的裁决也会约束再保险人。
  F、原被保险人针对再保险人的权利
  原被保险人针对再保险人的权利需要依靠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如果合同规定保险金仅支付给再保险分出人,无论何种直接针对再保险人的索赔,原被保险人都没有起诉权。甚至在原保险人破产的情况,被保险人从再保险人处获得任何保险金的索赔权并不优于任何其他原保险人的债权人的索赔权。然而,有案例允许被保险人通过扣押再保险人欠原保险人的债务的方式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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