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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精要(第三版)第十章 代位求偿权

  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加以限制的一般规则是保险人不能取得同一保单项下针对一个指定被保险人的索赔的代位求偿权。比如,在一个单独的保单中,如果一项财产中的受托人和托管人的利益都被加以承保,因为受托人的疏忽财产被损坏,当保险人支付赔款给托管人时,它不能代位取得针对其他的被保险人也就是疏忽的受托人任何索赔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允许代位求偿就会使得保单对于受托人来说是虚假的。为了决定保险人是否能够代位取得针对受托人和承租人的疏忽索赔,关于是否受托人和托管人,或是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利益意欲由保单加以承保的问题经常产生。
  G、有利益关系的真实当事人
  1、程序规则
  对保险人而言,为了防止陪审团对于保险人不可避免的偏见,其能够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提起针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索赔是有实际利益的。在保存一名来自陪审团的责任保险范围内的被告的事实时,这样一种利益看上去和它的利益一样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其通常受法律的保护。事实上,一些司法管辖权已经允许保险人以它们的被保险人的名义提起代位求偿索赔,而不管相关司法管辖权的程序成文法要求所有的诉讼应以有利益关系的真实当事人的名义提起的事实。纽约州民事实践法案特别规定,“除非有法院命令的另外规定,一名***向他的保险人履行了或借条或追偿权益转让书、信托协议或其他类似协议的被保险人***可以起诉或被起诉未与他合作的诉讼所支持或针对的利益的某个人。”N.Y.Civ.Prac.L.R.§1004(McKinney1963).其他的法院则要求保险人应被指定为原告方,特别是在其支付了全部赔款并且解除了单独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情况。
  2、借条
  为了避免处于有利益关系的真实当事人(并且因而是指定的原告方)针对第三人进行索赔的处境,更为了保留赔款诉讼权利,保险人成功使用了一些借条工具。不是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而是保险人将赔款“借给”被保险人并约定,被保险人从与第三人的任何赔偿或协商解决中偿还保险人。一些法院支持该借条工具,而其他一些法院不允许这作为避免有利益关系的真实当事人原则的一种方法。
  H、常规代位求偿权
  关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在支付赔款时是否在保单本身之中或在一个达成的独立协议中)的合同所规定的代位求偿权的技术条款是“常规代位求偿权”。由于大多数情况中合同条款仅仅是复述了作为衡平法的设置早已存在在法律中的权利,正如基顿(保险法基础课程,第153页)所指出的,法院允许合同双方在扩大代位求偿权方面比双方在保险利益领域-另外一个由补偿原则支配的领域-有更大的合同自由。比如,法定代位求偿权通常不得在健康保险领域适用,而常规代位求偿权(例如,汽车保单中关于医疗赔付保险范围)相对来说是一直存在的。在上面提及的密歇根州医院服务组织诉夏普一案中,对于医院服务而言,没有约定代位求偿权的蓝十字保单项下的法定代位求偿权并不适用。在密歇根州医疗服务组织诉夏普(Mich.1954)的同类案件中,针对用户没有履行合同代位求偿条款的诉讼理由是被允许的。同样的,在Gatzweiler v. Milwaukee Elec.Ry.&Light Co.(Wis.1908)这一重要案件中,涉及的是一份意外保险单,法院认为“在缺少相反约定的情况,一份意外保险合同不是***在这个案例的事件中,对于错误引起损害一方所引起的代位求偿权的赔款,然而合同双方可通过约定来赋予该合同此特性来达到这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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