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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精要(第三版)第十章 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精要(第三版)第十章 代位求偿权


刘传海


【全文】
  第十章 代位求偿权
  A、定义
  在代位求偿的衡平法原则中,如果A对B负有债务,并且C受制于一些法律强制形式-也就是说,非自愿的-而偿清了该债务,则C有权以B对A的诉讼理由就清偿的数额获得补偿。C被认为是替代了B向A的索赔。衡平法院以下列方式在保险背景中适用该原则。如果A过失引起了 B的财产的损害,保险公司C受制于其与B之间的保险合同而向B进行了赔偿,保险公司C就其支付赔款给B的范围代替取得B在针对A的侵权诉讼中的索赔权。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来自于诉讼法,不管该权利是否被规定在保险合同之中或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任何交易中。代位求偿权适用于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与损失相关的针对第三人的所有诉讼理由,无论是否可在侵权法或合同法中找到。如果在保单订立的时候,有第三人可借以承担已承保的风险的合同-也就是说,第三人有义务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赔款,这会抵消所承保的损失-保险人代位取得它的被保险人的合同诉因。比如,这可发生在当保单承保了抵押权人利益的时候。如果因为抵押财产的损害,保险人支付了赔款,保险人在赔款范围内代位取得抵押权人针对抵押人的合同权利。
  另一方面,保险人仅能代位取得被保险人所拥有的那些诉因,受制于许多针对被保险人的充分抗辩(比如共同过失)。如果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已经豁免了一名未来的侵权人,比如,在一份租约或提单中,针对侵权人,保险人并没有比被保险人有大的多的权利。然而,如果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被保险人豁免了侵权人(在此时代位求偿权自动附加),就会认为他违反了他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从而提供给保险人就保单项下任何索赔的赔偿进行抗辩的理由。如果,在损失发生和保险人支付赔款后,知晓保险人权利的第三人作为解决方案的一部分从被保险人处取得了豁免权,对于保险人的代位求偿索赔,该豁免没有效力。然而,如果不知晓保险人的权利的侵权人与被保险人达成了解决方案,对于保险人而言,侵权人所取得的任何豁免都是有效的。
  B、基本原理
  保险背景中的代位求偿原则与补偿原则紧密的交织在一起。适用代位求偿权最常引用的理由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从损失中获得利益-也就是说,得到重复赔偿,一次从保险人处以及一次从侵权人处。代位求偿原则和补偿原则之间的相关关系尽可能理性的解释了代位求偿适用的保险类型和那些不适用的保险类型(下面将会讨论)之间的界限。
  适用代位求偿权所引用的第二个理由是,它符合应当允许由首先引起损失的一方来最终承担责任的公共政策。如果在被保险人起诉之前,他一次从保险合同处获得全部补偿,代位求偿权既能防止侵权人从被保险人所取得的保险赔款中获取利益,又能强加给侵权人采取行动去阻止侵权不法行为发生的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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