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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会仲裁四题

  因此,即使将来北京奥运会后CAS在北京设立了常设仲裁分支机构,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也会遇到麻烦。还有就是即使该机构真正成立,其与中国未来的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如何区分也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或者讲,CAS分支机构能否受理中国籍当事人之间不涉及国际性因素或者奥运会问题的体育运动争议是一个需要多加考虑的问题。
  5 小结
  结合以上所述以及以往的判例精神,应当认为,首先,中国有关体育仲裁立法的缺失并不影响北京奥运会仲裁的顺利进行,除了应加快体育仲裁立法的步伐外,我国还应当就承认与执行CAS裁决根据的《纽约公约》重新进行审查,考虑是否撤销有关“商事保留”和“非国内裁决”的保留。
  其次,CAS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应对奥运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争议具有专有的管辖权,排斥我国法院对仲裁协议有效与否的管辖;根据CAS《奥运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有权力从事一些我国法律还没有规定的或者规定比较模糊的行为,譬如增加当事人、合并仲裁、采取临时救济或者证据保全等措施;CAS和临时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和其作出的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都应当被认为是属于纽约公约管辖的范围,不用考虑争议的标的是否是与商事或者体育运动有关;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应当对涉及北京奥运会或者与其有关的任何仲裁申请、上诉申请以及执行问题具有专有的管辖权,对其裁决的撤销应当而且必须向瑞士联邦法院提起,而对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则可以根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除了涉及正当程序以及公共政策等问题外,争议当事人不得向有关国内法院起诉。
  再次,要根据国际仲裁界的惯常做法,修改或者完善我国《仲裁法》、《体育法》以及《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仲裁规则的内容,承认国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所作裁决的效力,消除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障碍。
  总之,中国目前的体育仲裁制度还没有建立,这对于我国体育运动的发展以及参与国际体育交流是不利的,也与国外以及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中利用仲裁解决体育争议的有关规定不相适应。而且,随着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体育利益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各种各样的体育竞争越来越激烈,体育管理和比赛中的冲突和纠纷也与日剧增。体育纠纷的某些专业性和特殊性,决定其在应用常规法律手段解决的同时,还要建立专业化的处理方式。[11]因此,有关国家部委需要加快体育仲裁制度的立法建设,同时体育运动的参与者以及法学工作者也有义务来宣传利用仲裁解决体育争议的好处,加强对体育仲裁制度的认识,也为我国举办包括2008年奥运会在内的大型运动会提供良好的体育争议解决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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