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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会仲裁四题

北京奥运会仲裁四题


Research on the Four Questions about Beijing Olympic Games Arbitration


黄世席


【全文】
  奥运会仲裁是随着国际体育仲裁的发展而发展的。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日益增长的国际体育争端以及缺乏独立的能够作出有约束力的专门裁决机构使国际奥委会开始考虑设立一个争端解决机构。萨马兰奇当选国际奥委会主席后想设立一个专门管辖体育争端的机构,1983年在新德里举行的国际奥委第86次会议上决定成立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并通过了其仲裁规则。1984年,国际奥委会设立了解决体育争议的国际体育仲裁院,从其成立后一直由国际奥委会负责,这使得体育界尤其是运动员对其的独立性缺少信任,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争议的数量。1993年瑞士最高法院的一个裁决使得国际奥委会感到有必要对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改革,即成立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CAS)以监督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活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时起开始在夏季和冬季奥运会上设立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临时)仲裁机构,负责处理在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争议或者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对于奥运会的顺利召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后的长野冬奥会、悉尼奥运会、盐湖城冬奥会、雅典奥运会以及都灵冬奥会都设立了特别仲裁机构处理奥运会争议。由于奥运会体育仲裁是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体育争议的一种主要形式,而且我国北京即将举办2008年奥运会,因此有必要对北京奥运会临时体育仲裁所涉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也希望能够以此来推进北京奥运会的顺利举办以及我国的体育法制建设。
  1 北京奥运会仲裁与我国体育仲裁立法缺失:有无矛盾?
  随着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日渐临近,解决与奥运会有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提上了研讨范围。按照惯例,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将会在北京奥运会期间设立国际体育仲裁院北京奥运会特别仲裁机构以解决在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争议。而目前中国体育争议解决的现状是,中国的体育仲裁目前还只是停留在有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但却缺少相应实施条款的尴尬阶段。尽管国家体育总局也进行了《体育仲裁条例》的起草过程,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还未定稿。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又开始了《体育仲裁条例》的起草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牵头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体育仲裁条例》(草案)提出自己的修改和完善意见。问题是,在当前我国还没有自己的体育仲裁立法的情况下,有关各方如何应对北京奥运期间产生的体育仲裁问题?这其中引起关注的主要是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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