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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法律概念及竞业限制法律纠纷预防策略

竞业限制法律概念及竞业限制法律纠纷预防策略


王桦宇


【全文】
  编者按:
  在经济市场化的今天,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拥有商业秘密就等于拥有了在市场厮杀和角力的强大竞争力。而竞业禁止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起到了职工现职或离职后商业秘密的保护作用,因而引起越来越多的企业老总的重视。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它的主要内容是指企业的职工(尤其是高级职工)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或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竞业禁止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雇主或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为雇员所侵犯。
  竞业禁止比较好地平衡了企业与员工的利益,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竞业禁止又往往成为引发劳动争议的导火索。
  本期邀请到劳动法专家、长期致力于劳动法律实务与研究的王桦宇先生给大家就如何理解竞业禁止法律概念以及应对和处理竞业禁止法律纠纷的策略与技巧。
 
  01、竞业禁止协议订立与履行
  案情简介
  职工钱某不顾与原单位签订的竞业禁止约定,擅自解除合同,另攀高枝,并从事与原公司相同的业务,终被原单位告上了仲裁庭,吃了官司。
  钱某于2002年8月份到青岛某塑染公司济南分公司工作,双方于2004年6月22日签订了自2004年6月23日起至2007年6月22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39条第(2)项约定:钱某不论因何种原因从塑染公司离职,离职后3年内,都不得到与塑染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或者从事与塑染公司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塑染、颜料、色母、造粒、工程塑料、塑料改性等生产或销售单位。劳动合同第41条第(2)项同时载明:如果钱某不履行本合同第39条第(2)项所列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塑染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2006年2月27日,钱某以“待遇低”为由向塑染公司提交辞职书。2006年5月,塑染公司获悉钱某已到与本公司有商业竞争关系的济南某公司任经理职务,并在该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遂诉至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钱某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庭审中,塑染公司提供了济南某公司2006年5月22日由钱某经手的入账收据。
  仲裁委查明,塑染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塑胶染色、色母粒、工程塑料、改性母料、专用料、塑胶颜料、添加剂。在所经营的系列产品中包括:钛青绿、通用浓色母粒、钛白粉、碳黑、群青等。济南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钛白粉、碳黑、酞青绿、群青的零售及专业配色、浓色母粒、塑料助剂、塑料颜料等。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方一经签订,必须严格履行。钱某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劳动合同签订后,塑染公司未将属于钱某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钱某,应属无效,但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该劳动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并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符合劳部发[1996]355号文件第2条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条款。钱某于2006年2月27日辞职后,到济南某公司任经理职务,并从事经营活动,该公司所经营的产品包含在塑染公司所经营的产品范围内,该公司在业务上与塑染公司存在商业竞争关系,为此,钱某到该公司任职,已违反了与塑染公司所签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故应按该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塑染公司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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