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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精要(第三版) 第三章 风险的定义

  F、一切险 V.特定风险
  有两种基本的方法去限定一份保单中所承保的风险。这两种方法之间的区别是意义重大的,因为根据这两种方法,法院会有根本不同的处理方式。
  1、一切险保险经常指的是诸如“开放式风险”保险,除了那些通过除外责任、条件或例外等方式加以明确排除的特定原因之外,其承保了无论何种原因对保单特定标的物的损害。偶尔风险被限制为特定类型的任务发生的所有风险,举例如“通过陆路、空中或水路运输的一切风险”。另外一种对一切险保险责任加以明确限制的普遍形式是对承保财产的利益的限制,举例如有的保单仅承保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租赁权或残留权利益。
  2、特定风险保险,如今称为“特定危险”保险,仅承保由保单列明的一种特定原因所造成的保单保险标的的损害。典型的例子就是火灾保险和碰撞保险。
  法院并不注意保单中将一切险和特定风险进行分类的任何特别的关键词语,而是更愿意在一名理性的被保险人所能得出的关于他是否购买了一切险或特定险的结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在有些情况下,是与保单的历史发展相关的。比如,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特的保险类型的珠宝保险单就是为了填补珠宝商的特殊而发展起来的,该保单承保了无论是由盗窃、火灾引起的还是由任何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的损失。这种类型的保险有意被设计为一切险。与之相比,屋主保险和汽车的标准格式是在历史上被设计时就是仅仅提供诸如火灾、盗窃以及责任保险等各种特定风险保障的保单样本。
  法院在处理这两种类型的保单时有两种主要的不同方式。第一种,法院看上去在解释一切险保单的保险范围时要自由的多,在某些情形下,为了迎合被保险人他的一切险保单事实上承保所有风险的目的,法院甚至会将保单扩展至承保了似乎已被保单明示除外的损失。在Northwest Airlines,Inc. v.Globe Indem.Co.(Minn.1975)一案中,保险人抗辩认为强盗偷窃金钱学术上并不符合“在前提保险范围之内”或“在前提保险范围之外”的明确条款规定。法院采取的立场是当从整体上来理解时,该保单将被一名理性的被保险人解释为一份一切险保单,由此损失在承保范围之内,除非这项特定的风险被明示除外。对被保险人而言,在一切险保单项下的利益就是他陷入特定的学术上限定的保险范围之间的间隙的机会要少的多。
  第二项区别是与证明责任相关。在普通的特定风险保单中,被保险人负有责任去证明损失在保单的限定保险范围之内。在一切险保单中,一旦被保险人确定是由某些灾害发生的损失,而不是内在缺陷或正常损耗所产生,保险人通常负有责任去证明损失在一些明确的除外保险范围之中,这些除外范围是能够清楚的被被保险人注意到的。这项举证责任的转移被认为有利于被保险人,特别是在不可能去准确的证明损失是如何产生的情形。
  G、合理期待原则
  也许最极端的法院评论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的例子就是那些包括合理期待原则适用的案例。这与超出极限的使用不利合同起草方的合同解释原则有关,由此保单被认为承保了一名理性的被保险人相信其承保的任何内容,经常不管与之相反的明确的语言。正如法院在Storms v.United States Fidelity&Guar一案中所表述的那样,“如果保单如此具有建设性以至于处于被保险人位置的理性人将不会试图去理解它,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不会因为保单语言而被划出界线,不管在保单的陈旧条款之中一项特定短语的透明度。”
  卢埃林教授根据在开始的地方双方并不会真正“同意”所有的陈旧条款的理由证明了这种方法的正当性。至多在案件的一般性中,一份广泛的保险项目概要的协议和一份对任何理性陈旧内容的默视协议,在协议被递交后包含在保单之中,将不会改变或减少明确约定的保险范围。见卢埃林著《普通法传统-决定上诉》。
  在In C & J Fertilizer,Inc. v. Allied Mut.Ins.Co.(Iowa 1975)案中,法院允许就入室行窃的损失获得补偿,而不管缺少正如保单中入室行窃的定义所要求的“由工具、炸药、电能或化学物质导致的[强行进入]的明显痕迹或物理破坏,在这种进入地点的前提的表象”。法院将其决定建立在何种事物将对任何和所有的辛苦拟定的包含在标准保单格式中的定义、除外、条件和保证形成有效的三方面威胁,但是上述这些并没有通过代理人或保单的粗体印刷真正引起被保险人的注意,或通常在被保险人之间并不是“生活常识”。这三方面中的一个方面就是上面讨论的“合理期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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