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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精要(第三版) 第三章 风险的定义

  起初为善意的火,脱离了意图的范围可能会变成恶意之火,这时候的损失在保险范围之内,即使该脱离是由被保险人的过失所引起。一些现代的法院曾认为尽管仍保持在起初的范围之内,但当善意之火扩大到超出其意图的强度并引起损失时,善意之火就成为恶意的了。
  法院通常并不允许可以就根据化学火苗仍在“善意”范围之内的火产生的煤灰、烟雾或热量所造成的损失取得赔偿。然而,如果火苗存在于被视为恶意的领域,从烟雾、煤灰和热量中随之产生的损失通常被认为在保险范围之内。
  在流动保单中,可能明确的承保善意之火导致的损失,由于善意与恶意之火之间的区别建立在对当事方意图的解释之上而不是由善意之火所导致的损害可以获得补偿的公共政策。在这方面仅有的限制是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损失必须是意外,因为收益补偿决不允许包含被保险人的故意破坏情形。
  E、“意外事件”的定义
  责任保险单与财产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一样,通常将保险范围限制在由“意外事件”引起的损失。为尝试去迎合外行对条款的理解,法院将该单词宽泛的定义为或从事实的本质上其发生,或由于损害的程度,是不可预见的、非所期待的、特别的。一件意外事件可能突发的也可能象有害物质对地面的渗透一样是缓慢的发展过程。作为意外事件的一件特殊事件的资格看上去依靠两项标准:1、可预见性的程度;以及2、参与者意欲或不意欲该结果的意识的状态。正如上面讨论的关于故意行为的暗示除外责任一样,如果从被保险人的角度来说是意外的话,由某人的意欲行为导致的损失仍可能在保险范围之内。
  在包括承保了产品责任保单的情形,伤害的可预见性经常根据发生的频率进行估算。当可预见性达到足够的水平时,经由责任产生的损失会被认为是从事商业的一种成本而不是意外事件。
  相对于更为广泛的“意外结果”,保单经常根据由“意外的方法”产生的损失去限定保险范围。如果法院想给该词语字面上的解释,保险保障的程度将是最小的,并且可能远不及被保险人的预期。它将被限定为由一些奇异方法引起损失的事件,并将排除通常并不认为是奇特行为的不能预期的伤害结果。比如,在日光浴者进入睡眠且遭致中暑的情况下,伤害将被认为是正常(而不是意外的)方法的意外结果。这同样适用于非有意过量服用正常药物的被保险人。保险人曾经常尝试通过对“用外在的、暴力的和意外的方法导致的单独的且排外的”那些损失明确限定保险范围或达到这种结果的词语,来使得该项限制不再被怀疑。
  在1946年以前,在这方面,法院根据词语的清晰意图来解释保单条款。然而,在那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Burr v. Commercial Travelersn Mut.Acc.Ass’n(N.Y.1946)一案中,纽约法院确立了在法院间忽视“意外方法”和“意外结果”之间的任何区别的新倾向,由此包括在由“意外方法”引起损失的承保范围之内的任何损失,而不管保单内的清楚限制。法院认为徒步穿过暴风雪并试图将汽车从雪中铲出的努力导致死亡的情形在限制为外在的、暴力的和意外的方法导致的单独的且排外的保险范围之内。法院扩展清楚的保单条款含义的背面原理如下所述:“我们的向导是当普通的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合理期待和目的,例如我们这所做过的”。
  在Burr的法院的确在工人或房主的自然和习惯行为过程中用力过分的情形和比如意外掉入水中且必须游上岸边的被保险人所不能预期的情况中用力过分的情形进行了区别。仅有后边的情形被认为是在保险范围之内的“意外的”损失。
  承保意外造成损失的保单通常排除了全部或部分由疾病或衰弱引起的伤害或能力丧失。法院通常允许该除外责任的运行,然而仅在该疾病或衰弱在其发展的自然过程中是如此的严重和不寻常,可以期待其会导致损失的情形。比如,被保险人在运送牛奶时滑到,导致他受撞击从而引起已存在的豌豆大小的溃疡穿孔,结果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形,被认为在保险范围之内。见Silverstein v. Metropolitan Life Ins.Co.(N.Y.1930)案。仅仅是虚弱的情况,例如随着年龄的增长骨头易碎的情况,或不正常的瘦头骨,它们自身并不会引起问题,但是在被同样意外殴打的情况下,上述这些会是比正常的个体所受到的损害程度更深的源泉,这种情况不会被排除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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