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险法精要(第三版) 第三章 风险的定义

  其它的法院会考虑伤害是否是天生的以及是否为行为的可能结果。这项测试去除了对被保险人意图的关注,并且将其置于普通理性人对于伤害结果可预测的判断之上。然而这项测试也创造了大量的除外保险责任,这被法院通过适用更进一步的排除保险保障的较新的保单语言的理论加以证明,除非伤害“既不是预期的也不是意图的”。该测试由合同解释原则的推动比支持受害人赔偿的公共政策的推动要多。
  其它的法院考虑是否存有引起作为结果的特定类型的伤害的意图。这项测试被一些法院通过要求有引起受伤的特定个体伤害的证据来进一步的限制。这样,除了实际受伤的人之外,在被保险人或引起一种非故意类型的伤害或引起对某人的故意伤害的情形在保险范围之内。该测试导致了一种大的多的保险范围的可能。
  最后,存在法院为被保险人不应被允许拒绝故意行为基础上的承保所说服的情形。这项推理在法令所要求的保护第三方的责任保险保单情形中曾具有最高的说服力。最典型的例子是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然而,最近该原则在职业辨别保险范围中得到了承认。这种方法的原理是对故意行为保险范围的限制不应胜过在法令中所阐明的受害方应就其伤害得到赔偿的公共政策。这项原则能够潜在的适用于支持赔偿受害人的公共政策来自于除法令之外的来源的情形。
  5、高度可预期损失
  在特定的实例中,欲索赔的损失并不是产生于意图引起伤害的行为,而是简单的太容易预见以致于不能将其作为不同于从事商业的可计算的风险或损失来对待。结果是,它们被与那些故意行为引起的同样对待。这样,对一项损失是否是高度期望的判定在保险范围方面产生争论是一个经常发生的问题,特别是在商业责任保险项下。
  经常被阐述的规则是保险不承保如此可以期待以致于被认为是可由被保险人所计算的风险的损失。比如,在一家石油公司发现一个管道阀快要锈蚀掉,但是由于经济原因的考虑而没有选择更换该阀门的情形,由于管道阀破裂引起的任何损失可以被说成为这是因为没有替换管道阀,公司采用了一种可以计算的风险。
  产生于一名被保险人所制造损害的高度期望的损失也不在保险范围之内。这是一个包罗万象的理论并且被用于拒绝承保比如一名订约人点燃原木、轮胎以及燃料,火所产生的煤烟和烟雾损害了附近居民的情形。这个行为可简单的认为太不计后果以致于不能得到保险保障。
  C、对日常磨损以及内在缺陷的默视除外
  由于财产保险意图承保意外事件,不承保可预见的损失,法院业已创造出由于财产的日常磨损以及内在缺陷引起的任何损失的暗示除外责任。即使是在一切险,关于证明责任通常被认为是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情形,被保险人仍有责任在损失是产生于一些意外事故而不是日常磨损和内在缺陷之间建立联系。证明责任然后转移给保险人,其需要证明该损失符合相关明确或暗示的除外责任。
  D、对善意之火的默视除外
  在解释承保火灾责任的保单时,法院经常追随在实践中暗示对“敌意”和“善意”之间的区别,认为保险人应当对前者引起的损失负责,而不是后者。善意之火被定义为保持在可控范围之内,该范围内火意图存在,比如壁炉、焚化炉或锅炉。其余的都被认为是敌意之火。在这个独特的情形中,法院已经忽略了保单中明显清楚的,包含一切的用语(举例来说,“火灾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或伤害”)并且创造出了有利于保险人的限制性解释。早期案件中涉及到的当事方涵盖损失的暗示意图仅在非专业条款中被保险人据说有“火灾”的情形。一些更为现代化的法院采取的立场是,即使它们不同意由法院所形成的在善意/恶意区别时有关的当事方的意图,但是法院对该区别的持续导致普遍理解的结果并且该区别为被保险人所接受。见例如Youse v.Employers Fire Ins. Co(Kan.1951).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