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险法精要(第三版) 第三章 风险的定义

  一种通常被采纳的区别是如果不是被保险人自己卷入非法行为之中,他能正当的对非法使用的财产进行保险。例如,一名抵押权人或留置权人可对债务人的汽车因非法运输酒精而被征用的风险进行保险,倘若被保险人自己没有参与该行为即可。
  b、个体卷入非法行为的人寿保险
  ⅰ、作为非法行为结果的死亡
  与财产保险的执行相比,法院更不愿意去发现在寿险执行中的可归于被保险人方犯罪行为的公共政策除外,这是因为(1)除了作为保单保险标的和参与到非法行为中来的人以外,受益人是必须的某个人,(2)寿险的所有风险特质排除了对laymen方的默视除外的期待,并且(3)保险收益经常到在受益人和贫民之间对抗的程度。
  当被保险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杀害时,公共政策问题被坦率的提出。少数法院采取了较高的技术立场,如果被保险人明确承保自身在武装抢劫过程中被警察子弹击毙的风险,则这与公共政策相抵触,并且因此通过暗示在一份普通的寿险保单中对这种不测之事进行了承保的相同效果也不被允许。该基本原理背后潜在的意识是保险之行为,如果不是去诱导,至少也是去除了犯罪行为的一个障碍。多数的观点赞成在这些情况下,允许得到赔偿金的补偿,特别是只要保单不是为实施犯罪而取得,受益人除了犯罪的被保险人的资产以外一无所有。正如在Home State Life Ins.Co. v. Russell(Okl.1936)案中陈述的一样,明确承保当参与犯罪行为而死亡的风险与仅以暗示的方式包括该项损失的风险保障之间的区别就是在前面的案例中,保单明确写明了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考虑,而在后面的案例中,该案例可能与之相反。更进一步的说,并不是做坏事之人得到了赔偿金,也没有一个人的权利应当用那些做坏事的人来衡量,但的确有人享有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并且不对损失负责。多数的观点认为,无论何种存在于否认保险赔偿金的补偿的对犯罪的阻止都更胜于允许保险收益支付给债权人以及抚养义务人的价值。
  偶尔,保单含有对被保险人“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失的明确的除外责任。法院针对保险人对该除外责任进行了严格解释,将他们的请求限制于诸如谋杀等主要犯罪的范围之中。它们的基本原理是如果该除外责任适用于每一项法律上的人身侵犯、殴打、错误羁押等事件,保单项下的保险范围将被相当的削减以致于低于被保险人的预期。
  ⅱ、死刑引起的死亡
  法院对当因犯罪而被执行死刑导致死亡时允许获得赔偿的问题的分歧相当的平均。其中的一个能动摇此平衡的关键因素是是否该赔偿金会成为被保险人或其他人的遗产。在后面的案例中,法院更倾向于允许获得保险赔偿。
  ⅲ、自杀
  多数法院的观点是由于公共政策的原因,若指定受益人继承被保险人的遗产,当被保险人心智健全而发生自杀事件时,寿险保单项下的收益赔偿是不被允许的。然而,如果受益人除了被保险人的遗产外一无所有,许多法院会允许其得到补偿,只要不是为自杀之目的而为保险。
  如果保单中有特别的条款排除了对自杀事件的承保,更不必说如果对自杀没有明确除外,当一名心智健全的被保险人自杀时并不能阻止保险赔偿。在本文中对心智健全和心智不健全之间区别的合理定义可参见Mutual Life Ins. V.Terry(S.Ct.1872)一案的表述:
  “如果被保险人以自己所拥有的一般的推理能力,在愤怒、骄傲、嫉妒,或对生命脱离疾病的渴望中,故意的处理自己的生命,属于限制性条款的范围,,并且这种情况不可能有补偿。如果死亡是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愿行为导致,他知道并且意图他的死亡是自身行为的结果,但当他的推理能力如此被削弱,以致于他不能理解道德上的特质,一般的物质界,有关自身行为的后果和影响,或当他被一种精神病的刺激向死亡推动,其间他没有能力去忍受时,这样的死亡不再合同当事人的计划范围之内,由此保险人需要负责。”
  经常地,保单包含有对“自杀,心智健全或心智不健全”的宽泛除外。解释该条款时,多数法院认为一种由一名心智健全的被保险人施行的会被视为自杀的行为如果由一名心智不健全的被保险人实施也会被如此认为。然而少数的观点对用在除外责任中的“心智不健全”一词限制为一个人不能理解其行为的道德和法律后果,但不扩展到一个人不能理解理解其行为的自然结果,依据的理由是这样的一个个体的行为并不符合作为故意拿掉某人自己生命的自杀的定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