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险法精要(第三版)第二章 保险利益

  ⅴ、财产中的期待利益
  法院已经支持了被保险人对其尚未取得的财产具有可保利益,或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尚未存在,只要保险仅依附于当被保险人将来能就财产获得实际利益的时候是众所周知的,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由此发货人能对将来装船的货物,也许在一些遥远的港口,预先签订保险合同。同样,零售商可以就其循环的存货总量预约保险。
  ⅵ、代理人的利益
  在法定权利掌握在有资格的代理人手中的情形,比如执行官、管理者、委托管理人或托管人,代理人被视为对他控制下的财产取得保险的目的具有可保利益,并且从这种保险中得到的任何收益被认为是为代理人所代表的本人的利益而持有。
  ⅶ、法人财产中的股东利益
  按照美国的法律,依靠持续存在的法人财产有能力获得分红的股东,如果发生清算的话,被认为对财产价值中的他的比例份额的程度上的法人财产具有可保利益。
  ⅷ、责任利益
  正如艾尔登勋爵在前面的Le Cras v.Hughes案中所描述的那样,如果一个人正处于财产的损失和破坏将使得该人对损害负有法定责任的境况,就如财产受托人的情形,该人被认为对财产具有可保利益。同样的情境,受合同的约束为他人的财产取得保险的人具有足够的利益,因为有潜在的责任去为财产保险,甚至以他自己的名字。
  C、现代判例法
  最近几年,一种吸取了实际期望检验标准的激增的判例法已成为主流规则。在1980年代的许多裁决中,法院已经竭尽所能的去吸取实际期望检验标准,即使这项选择是不必要的,因为被保险人有实际的法定利益。
  其中最早且最显著的针对可保利益选择实际期望检验标准的司法管辖区就是纽约。在National Filtering Oil Co. v.Citizen’s Ins Co. of Missouri(N.Y.1887)一案中,National Filtering授权Ellis&Co.使用其在石油过滤和还原方面的专利。即使因Ellis&Co.工场设备的破坏而导致专利权费减少,该授权证书仍保留了相应的除外责任。因此原告通过取得工场设备的火灾保险单而承保了该项损失。当建筑物失火后,保险公司宣称National Filtering没有可保利益,因为其对建筑物没有任何财产性权利。法院支持了National Filtering,认为一种“失火财产的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利益并不是保险的存在所必须的,如果被保险财产因承保的危险事故受损而被保险人恰处于对损失负责的情形就足够了。”
  随后的纽约法令(N.Y.Ins.Law§148 McKinney 1966)规定,可保利益“应包含对从灭失、破坏或金钱上的损害得以安全和保存的财产具有相应的合法和实质上的经济利益。”考虑到纽约立法机构法典化的明显目的胜于逆转National Filtering案中对可保利益的方法,“合法和实质上的经济利益”一语通常理解为相对于非法利益的合法(比如,对违法药物海运的期待利益),并且不引入对财产的一种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需求。
  法院近些年面对的惯常事实模式是购买人购买且承保了车辆但对车辆为被盗车辆不知情的问题。传递该问题的大多数法院业已认为被保险人的确对车辆具有可保利益,并且趋势是将该裁决建立在如果车辆损坏或被盗,被保险人将遭受实际期望损失的基础上。该检验标准通常被表述为是否被保险人将从被保险财产的持续存在中获得利益或从被保险财产的损坏中受有损失。
  有趣的是即便在现代的判例法中,吸取了实际期望原则的法院根据“劳伦斯”观点而为特殊行为,与“艾尔登勋爵”观点相背,回到了前面1805年在Lucena v.Craufurd案中他们之间的辩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