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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精要(第三版) 第一章 保险的性质

  不足额保险的累积经常用近乎类似的方式。在不足额保险被根据受害方的不足额驾驶员保险和侵权人的责任保险范围的关系对“不足额”一词定义的法令规约的情形,有唯一可使用的累积方式去决定是否不足额驾驶员保险会被触发。比如,一些法院认为确定侵权人是否为不足额保险应通过先集合或累积被保险人的不足额驾驶员保险范围然后将该数额与侵权人承保的责任保险范围进行比较。如果侵权人的保险范围小于被保险人集合的不足额驾驶员保险范围,那么不足额驾驶员保险就会生效。
  法院经常禁止侵权人通过对受害方有害的方式累积他/她的责任保险金。也就是说,不足额保险单会在侵权人的责任保险范围不足以全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的任何情况下生效。
  例如,如果侵权人有一份限额为120000美元的联合责任保险单,但是侵权人必须为五个受害人的伤害负责-也就是说,每一位受害人仅能得到2400美元-法院将不会允许保险人根据受害人的不足额驾驶人保险范围,比如说50000美元,少于侵权人的全部保单限额,也就是120000美元,而拒绝向受害人支付不足额驾驶员保险的保障。相替代的是,法院会将侵权人针对一个特别的受害人的全部责任限额,也就是2400美元,与受害人的不足额驾驶人保险范围,也就是50000美元进行比较。如果侵权人的责任保险保障少于不足额驾驶人保险保障,不足额驾驶人保险就会被触发。
  最后,无论何时侵权人的责任保险保障不能全部弥补他/她的损失,法院都可能启动被保险人的不足额驾驶人保险保障。
  为了与被保险人累积保险范围的努力相抗衡,保险人经常在汽车保险单中加入语言或明确或暗示的禁止累积保险赔偿金。比如,保单可能载明“不管车辆的数目和声明中所显示的保费,这将是我们最高的赔付数额”,以此来防止在同样的保单中超过一项的不足额驾驶人保险范围的累积。就这些禁止累积条款的效力而言,经常会产生挑战。为规制这些挑战,法院已关注了几个要素,包括未保险和不足额驾驶人保险背后公共政策的考虑,保单中的特定语言以及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
  累积保险赔偿金是否被允许依靠特定司法管辖的倾向。一些司法管辖权通过法令的形式明确禁止累积行为,但仅在无与此相反的明确且无不模糊的保单约定的情况下。仍有其他的司法管辖权一贯允许累积行为,即便与保单约定相违背。
  E、口头合同
  尽管许多州要求寿险合同、意外保险合同以及健康保险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一般的规则是只要能在一年之类履行完毕,口头保险合同是可以实施的。口头保险合同通常被用来提供迅速的暂时保险,直到书面的暂保单被签发,主要用于火灾、灾害和海事保险。尽管口头暂保单的生效期间被保持在最低的水准,仍一直存有被保险人方欺诈的风险或者甚至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与被保险人相勾结,在损失发生后就口头保险合同提起索赔。
  有必要的是,在讨论一份口头保险合同时,双方应仅就合同的重要条款进行商谈。合同其他条款的证明通常由一项谅解的证据组成,这项谅解就是标准保单条款会试图去填补空缺的条款。
  如果代理人代理了不止一家保险人,起草了代理人已经同意迅速有效签发的保险类型,除了代理人起码的精神决定外,还需要一些客观证据以资确定代理人选择了那家保险人去签订这份保单。甚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起码的意图或代理人为自己所作的书面备忘录会被视为足以达致此目的。
  F、书面暂保单
  有时候由于管理延误或必要的例行调查,正式的保单不能及时签发,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及时承保的需要并且为防止在间隔期内丢失客户,实践中出现了草签书面暂保单的方式,包含指涉的正式保单形式的全部条款,直到实际的保单被签发才会生效或者被总公司否决。就寿险来说,在缴纳了首期保费后有关文件可达致这个目的,这些文件被称之为“暂保收据”。
  为试图限制或控制暂保单的效力,保险人经常对暂保单的形式用语言加以表述,这样就使得其服从于后来保险人的总公司方面的承认。理论上,保险人保留了暂保单项下拒绝合同成立的权力,并且由此在个体先于正式保单签发之前死亡的情形中将暂保单做无效处理。许多法院的裁决已经通过对保险人语言的“严格解释”原则或通过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模糊”决定避免了在保留判断力这方面的尝试,经常在某些方面暗示法院法院仅会重述暂保单一位被保险人提供保障。
  G、保费
  既然保险的基本目的是提供一种机制,由此被保险人集团中任何一名成员所遭受的承保损失都会在整个集团中被平均分散,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在保险期限的开始去预测保单期限内可能发生的损失总量。这个数字与计划管理(包括所预期的所有利润)的整体费用相结合构成了每一保险单位所应收取保费的基础。这些因素中的每一项都应被单独考虑。
  1、净保费
  净保费是保险人为了承保在保险期限内所有可能发生的损失而必须收取的数额(提前,或年度,或一些预定标准)。就寿险来说,反映了经仔细核算的实践经验的日期的生命表,会给出一份关于特定年龄的某一阶层的男人或女人在未来岁月中死亡比率的合理预测。从这一点出发,保险人就能够通过某种程序预测在特定年份其必须从保费收入中赔付的总体数额。通过将签发的保险的保费数字以总额1000美元为单位进行分离,保险人便能够确定收取的每一份价值一千美元的保险的购买总量。这个数字就被称为纯趸缴保费。有时候由于其它因素的影响情况会显得有些复杂,比如保费通常至少以一年为单位预收的事实,以及因此保险人就可以收取稍微小点的数额,因为其将能够增加保险人的利息,这份利息是保险人通过使用保险期限开始时收取的保费而赚取的。
  因为生命表是平均值法则的实践运用,自第一张生命表由约翰 冈特在1662年根据伦敦的洗礼和死亡记录数据为基础制作出以来,其可靠性已经得到了时间的验证。它们需要定期被修订,不仅以更广范围的数据为基础,而且以不断增长的生命预期为基础。
  住宅建筑火灾保险的纯趸缴保费也能以类似的方法达成。根据经验制作的费率图表可以预测每100美元单位建筑价值会发生的美元损失数额。依据建筑类型不同等级的住宅建筑使用单独的费率图表。这种预测损失的“标准费率方式”以及由此根据以往经验确定的每一危险单位的费率,也被应用在工人赔偿保险、责任保险、汽车保险、健康保险和保证保险的情况之中。
  就商业财产而言使用,“表定法”制度既可以为所有权人防止损失发生提供激励,又可以为在大量各式各样的商业建筑(农场、工厂、零售店等)中火灾损失可能性的区别提供公平。在“表定法”制度中,特定类型的商业建筑会有一项基本费率,这不是以经验为基础,而是利用工程学根据类似的火灾损失的危险进行判断为基础。借方和贷方,或以美元数或以比例,因而依照一份确定的关于特别防火装置(比如喷淋系统)或预设冒险的列表使用此基础数据。
  2、附加保险费
  通过在净保费上增加一定数额的附加保费去涵盖除保险人管理计划之外理赔的全部费用,这样就形成了“毛”保费或总保费。附加保险费包括一些固定的费用比如办公费用、行政薪水以及租金。它还包括一些变化的费用比如代理人的佣金、通过分期缴费而不是起初保费或由早期损失而导致的利息损失、或者因为逆选择因素导致的高死亡率费用(举例来说,对那些有资格将它们的保单条款转变为永久保单的整个阶层来说,占据优势的情况是处于健康状况不佳的群体会为此项选择而不是一种平均的截面图)。附加保险费还包括意外损失准备金以涵盖超出生命表或其它费率表的预期可能发生的损失。
  H、准备基金
  保险公司在未了保单期内任何一点上的责任不能用这些保单的票面价值总额衡量,因为它的责任在于保险范围内事件发生的偶然性,并且由此可以预测保险公司并不需要立刻赔付每一未了保单的全部票面价值。更确切的说,任何一个给定年度保险公司可预测的责任是根据它被迫去处理的建立在经验图表上的赔案件数进行估算的。例如,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向十名同样的男性签发了十份寿险保单,每份保单的票面数额为20000美元,生命表显示在这个群体中每延续十年就会有一人死亡,就可以预测保险公司在这些保单上的责任就是接下来每十年为20000美元。还可以预测保险公司在第一年将会对十位男性中的每一位收取保费,第二年将会从剩余的九人中收取,以及从剩余的八人中收取第三年的保费等等。因此,总保费数额可以事先得知。以此为基础,就有可能去确定每份保费中必须去“准备”的数额,这样才能使保险人达到其必须在任一给定年份赔款的要求。如此被保留的基金被称为“准备金”。准备金通常被适当的偏高确定以规避超出生命表预测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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