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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精要(第三版) 第一章 保险的性质

  马萨诸塞州法令(M.G.L.A. c.90§§34A,D,M,and N)下包括在汽车政策内的对人身伤害的保护,除了对任何人的每次事故限额2000美元,总额为1万美元的侵权责任保险范围外,还要求为发生在马萨诸塞州由指定的被保险人、他的家庭成员、任何被授权的驾驶人和乘客,或任何被被保险人的机动车撞伤的行人所造成的机动车意外事故中产生的人身伤害费用提供2000美元程度上的风险保障。该保险范围既包括治疗、手术、X射线和牙科费用,又包括丧葬费用和若受害人有工作时的误工费以及受害人无工作丧失劳动能力时的残疾补偿金。还包括必要的护理费用,否则这些行为本可能受害人自己完成。对人身伤害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会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辆机动车的任何所有人、登记人、驾驶人或占有者在提供人身损害保护的保单项下受害人有权获得的补偿范围内,或如果在没有选择下面论述的任何一项免赔额情况下,受害人有权取出其受保障的保单项下的赔款获得补偿时,可免除其侵权责任。在一些由保险人实施的转让行为下,侵权人可类似的获得责任豁免。
  M.G.L.A. c.231§6D中规定,受害人有权就疼痛和痛苦(包括精神痛苦)向侵权人提起诉讼,但是仅在如果治疗、手术、X射线和牙科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超过500美元,或意外事故导致死亡、失去身体器官、严重且永久的毁容,或丧失视力或听力的情况下。
  马萨诸塞州计划使被保险人能够在提供给其2000美元保障的保单中选择一项数额为100美元、250美元、500美元、1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应扣免赔额的批单。如果他选择了2000美元的免赔额,他便有效的排除了对自己的无过错保险范围以及被他的保单承保的责任,但对侵权人的责任的豁免仍然有效。这种可能性有益于那些在其它保单中有足够的保险范围的人。
  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将无过错责任原则扩展至由汽车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害的强烈趋向。马萨诸塞州在1972年通过了一项包含财产损失的无过错法令,但在1976年被废除。
  尽管马萨诸塞州是第一个吸收一些无过错保险形式的州,但它不是唯一一个这样做的区域。美国大约一半的州有一些生效的无过错发令形式。这些制度通常被分为两个团体。由马萨诸塞州法令作为始祖的第一集团,通常被贴上“修正”的标签,或有时被称为“真正的无过错”,这是由于这种类型的法令通过限制被保险人提起侵权诉讼的能力而对现存的过错体系做了根本性的改变。
  最全面的采用修正型法令的是密歇根州。它也曾是在迎合降低车险保费和全面、准确、及时赔偿汽车侵权受害人两个相似的目标方面最成功的。无过错方法成功的唯一秘密就是对侵权提供足够的赔偿并且在实践上消除受害人将侵权人诉诸于法律诉讼的能力。最初在密歇根州通过的法令规定消除就第一方无过错保险所承保的任何损失,或除故意行为的情况下的疼痛和痛苦,或侵权导致死亡、丧失肢体,或永久且严重的毁容(所谓的“口头制约”)向侵权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密歇根州无过错保险规定了医疗保险范围,最高至3年的误工费赔偿,以及最多3年的受害人不能提供的比如家务管理和照顾小孩等代替服务-这项保险范围没有最高限额。在密歇根州的制度下,三种类型的保险保障占有主导地位:人身保障保险、财产保障保险以及残值责任保险。
  当看上去无最高限额的医疗和其它保险范围会使得汽车保险费率猛增的时候,在诉讼费用方面节省的网状效果极大的降低了汽车保险范围的保费。
  密歇根州最纯粹形式的无过错保险经验在面对严重的反对意见时是一场激励性的试验。与马萨诸塞州的无过错保险计划和其它州通过的在其中带有大量自己播下的种子的无过错法案相比,它也高度成功。比如在马萨诸塞州,承保了大数量意外事故的相当低水平的有关保险范围(2000美元)随意的会超出并且造成诉讼的紧张氛围。更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消除因疼痛和痛苦而提起的侵权诉讼的低门槛(500美元的医疗、手术、X射线和牙科费用-所谓的“金钱限制”)随着医疗费用合理的增长以及人为扩大医疗帐单促使受害人越过门槛就痛苦和疼痛为获得有利的补偿提起诉讼的诱惑都会轻易的超出限制。由于相关的三个控制方-受害人方、受害人方的医生以及受害人方的律师-都站在通过提高医疗费用超过500美元的限制并进入诉讼领域从而获得利益的立场上,由此可预见“无过错”将会导致车险保费上升,并且在有些情况下,会产生拒绝未曾进行过公正试验的无过错制度。
  被许多州所采用的无过错制度的第二种形式纯粹是表面文章并且很清楚的是在降低保费方面注定是失败的。这就是通常所提及的“附加”无过错。在这个例子中,过错制度中所有的不足被保留了,无过错保险的费用-没有利益-则被添加进来。在一些州,保险人被要求去提供并且被保险人也被要求去购买第一方无过错保险。在其它的一些州里,保险人被要去提供但被保险人可以拒绝购买第一方无过错保险。在一些属于第三集团的州里,第一方无过错保险的提供和接受都是可以选择的。附加无过错理论是如果受害方通过第一方无过错保险得到医疗损失的赔偿,他/她将自愿在此之前就疼痛和痛苦提起诉讼。这样一个最终目的被虔诚的期待-但对一种过错来讲仍然是幼稚的(没有双关的意图)。
  D、未保险及不足额驾驶人保险保障
  1、概述
  反复出现的汽车责任保险保险范围不足的问题以及对被保险人无法就汽车意外事故中的人身伤害获得足额赔偿的结果的关注,导致了未保险及不足额驾驶人保险保障的出现。当被保险人被其它或者没有保险或者虽有保险但不足以弥补伤害费用的司机造成伤害时,这些类型的保险保障可以对被保险若提供补偿。
  2、未保险驾驶人(UM)保险
  未保险驾驶人保险保障提供第一方当事人意外事故保险,直接向被保险人就人身伤害支付保险赔款(尽管通常不包括财产损害),当被保险人有法定权利从其它未保险的司机或其它比如事故逃逸等不能确定司机身份的情形中获得赔偿时,该保险提供上述保险保障。该保险范围扩展至三类被保险人:具名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在被保险车辆中受伤的人员以及承受了前述提及的被保险人分类的人身损害结果所产生的相应损害的人。
  50个州的大部分通过法令的形式提供未保险驾驶人保险。在一些州,汽车保险被要求在完全汽车责任保险单中包含未保险驾驶人保险保障。在另外一些州,保险人仅被要求向它的被保险人提供未保险驾驶人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拒绝,由此节省额外的保费并且通常依靠他/她自身的健康保险去承保这种意外。
  根据未保险驾驶人保险保障的程序,被保险人被要求去确保他/她有合法的权利就人身伤害从未保险侵权人处因侵权法律责任而获得补偿。如果侵权人没有携带所要求的责任保险单、侵权人的保险人拒绝该保险项目,或侵权人的保险人破产,那么侵权人就会被视为“未保险”。
  就未保险驾驶人保险保障进行理赔的保险人通常替代被保险人就事件的起因向侵权人追偿-无论该权益价值几何。
  3、不足额驾驶人保险保障
  设计不足额驾驶人保险保障之目的是为了在责任方的车辆责任险有保额限制,不能达到与或责任保险或受害被保险人所购买的不足额驾驶人保险的水平一样高度的时候,可以向第一方当事人提供赔偿。尽管法令一般并不要求,但不足额驾驶人保险正在以加费的方式被越来越多的包含到车辆保险单中。
  4、未保险和不足额保险的“累积”
  在一张保单或保险范围不能获得全部损失补偿的情形下,通过多重保险保单或一张保单内的多重保险范围项下为得到因伤害所产生费用的全部赔偿的索赔事件称之为“累积”。累积的做法经常发生在未保险及不足额驾驶人保险的时候。
  被保险人使用的累积未保险的范围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从一张以上的保单中将未保险范围进行结合,或2)在同一张保单中将一辆车的未保险范围与另一辆车的未保险范围进行结合。不管被保险人使用前面的还是后面的方式,累积都不提供重复补偿,不过更准确的说其是一种对受害当事人自身的伤害提供全部赔偿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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