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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边缘的民事争议及其博弈(1)

  四、余论,关于公平正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较之普通民事诉讼调解的特别之处,事实上也导致了诸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质疑。这些质疑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部分背离了“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被告人处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境地,诉讼地位并不平等,且可能存在的刑事处罚或量刑影响着他们对民事部分的权益处分;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问题的普遍存在,尤其是其成为影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主要因素时,容易导致调解协议的相对不公正。坦率地讲,上述质疑确有其根据。如本文前述的案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因犯罪行为遭受近60000元的损失,却仅获得26000元的赔偿,连直接用于治疗的费用都未补足,这从数额来看是不公正的,以至笔者始终在对该案的总结和反思中抱有一种缺憾心理。但是,公正理念作为对司法活动及其结果进行评判的标准,本身就具有极强的相对性和开放性。“当法官遇到一个涉及复杂的利益因素、复杂的评判标准的案件时,在有些情况下无法做到周全与完美”(14)。两害相权取其轻,选择这一相对不公正的结果仍好过一无所获的现实困境,所以说,该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比笔者更加务实和理性。
  在笔者看来,对质疑之一的应对,更多地需要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调解的程序性规则中寻求救济。譬如说,强化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实行正确和有节制的审前羁押原则和刑罚的轻缓化,合理掌握“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这一刑罚裁量原则的适度性,尝试调审分离的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等等。对质疑之二,在公民信用体系建设尚有待时日,法院“执行难”已成为普遍性社会问题的今天,司法可以做出的努力是有限的,但这并不能成为司法毫无作为的理由。一方面,法院应当加强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将未超过执行时限的民事责任追究至被告人出狱之后,直至其一生。此外,灵活运用和善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前景,进而扩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在博弈中的行动空间和策略选择余地。当然,对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实行国家救济或国家代偿制度,亦将起到同样的作用。
  总之,具有完全平等意义的法治是法律人永恒的追求,对社会现实的理性关注也是首要的职责所在。公平和正义同样寓于点滴改善的努力中,就这一意义而言,探索诉讼调解对策,在和谐社会的语境下仍值得我们进一步重视。
  
【注释】(1):一些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决策行为及其结果的组合,被称为博弈。博弈可分为合作性博弈和非合作性博弈合作性博弈结果对双方都有利,非合作性博弈结果对双方都无利。参阅《博弈生存—社会现象的博弈论解读》潘天群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6-22页 请注意,本文虽将考察的视角着重于诉讼当事人双方,但由于有法庭等其他诉讼参加人,因而这并不是一个仅有双方的博弈。 
  (2):《丧子母亲硫酸泼仇家女被判13年 领刑后与原告再起争执》京华时报 2007年8月28日 第8版 
  (3):可参阅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07)邵东刑初字第104号卷宗 
  (4):民事诉讼执行措施寥寥且威慑力不足是公认的事实,在此类农村当事人没有明显的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只能中止执行,或者时不时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为由将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即便是采取拘留措施也有一个前提:须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5):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审理被告人并不构成犯罪,但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并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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