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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边缘的民事争议及其博弈(1)

  (四)强化酌定量刑情节的作用
  酌定量刑情节及其幅度作为博弈的支付函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事实上,“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作为量刑情节施用,更多的还是司法实践的需要而非立法的提倡,且酌情从轻所能起到的作用终究难与法定情节相比。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4日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一款分别作出的相关规定(13),但仍未能改变该情节无立法渊源、且仅能作为酌定情节施用的局面。在笔者看来,强化该量刑情节所能起到的作用,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罚理念,有利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获得积极有效的补偿,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是被告人悔罪的客观表现之一,对其相应从轻处罚也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因此,建议顺应和谐司法的趋势,对《刑法》相关条款作出修改,在刑法“可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中,增加“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条款,做到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相一致。
  当然,在适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这一刑罚裁量情节时,我们也不能忽略当前社会上出现的一些质疑。诸如,适用这一量刑情节将导致“花钱买命、以钱买刑”的不公平结果,有的存在被害人“乘人之危”强迫要挟被告人从而造成对被告人的不公平等情况。笔者认为,作为一个刑罚政策必须承认与重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民事赔偿金的支付情况对被告人刑罚裁量影响的积极意义,同时也要正视在适用这一量刑情节中所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因此,适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的情节来裁量刑罚时,要避免把民事赔偿数额高低与从轻量刑的幅度简单挂钩,而应依据被告人参与调解的动因、积极性、实际履行能力、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综合确定。对于并不是真诚悔罪,只是想借此逃避法律制裁的被告人不能仅仅因为达成了调解协议、支付了民事赔偿金就给与从宽处理。对于因自身赔付能力的限制不能全部达成调解协议或不能全额支付赔偿金,但是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支付了部分赔偿金,并能真诚悔罪的被告人也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理。
  (五)强化法官公信度
  诉讼调解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借助中立法官的公信力,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在当事人之间的博弈中,双方的信息及其传递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法官的释明,如果法官公信力缺失,则信息传递失真,达成合作均衡的难度就会明显增大。在法官和当事人一方的博弈中,法官公信力缺失更会导致非合作博弈出现。因此,在调解中法官必须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充分信赖,使当事人能够放心地把自身权利托付给其调处,并积极配合法官的调解工作。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精神高度紧张,非常敏感,法官的一句话,一个手势,一种表情乃至一个眼神都有可能招致当事人的误解,并有可能对下一步调解工作造成困难。公信力要求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格外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注意到细节,要慎之又慎,细之再细。必须坚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权益、人格等一律平等,不能对任何一方带有感情色彩。总之,公正的法官才能不言自威,才能从容主持审判。公正的裁决和调解,才能拥有既判力和约束力,才能被当事人自觉自愿地履行,使调解成功的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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