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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边缘的民事争议及其博弈(1)

  (二)规范和加强法官在调解中的释明(12)
  博弈论极为重视信息的重要性,认为信息是影响博弈均衡的主要因素之一。在博弈过程中,参加者之间的信息传递甚至对其行动空间和最优战略的选择起决定作用。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尽力促成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知识的公开和透明,及当事人之间的信息公开,可以使争议双方对自己的主张或抗辩可能导致的后果有一个清晰、稳定的认识,从而理性地预测诉讼风险。在笔者看来,基于法官诉讼地位的中立和超然性,这种信息传递主要应通过法官行使释明权来实现。
  通过法官行使释明权,向当事人讲解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法、程序法等基本法律知识,使当事人对主张权利、参加诉讼在思想上有个清晰的轮廓,以便在下一步诉讼过程中,更充分有效地处置自身权利。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进行实际赔偿效果的释明,把被告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及其民事赔偿能力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作一详细解释说明,告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即使对被告人判处高额的民事赔偿,如果被告人缺乏实际履行能力也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这种坦率,既能获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法官调解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也能有效防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在调解中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例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或间接损失赔偿的情形下,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做出明确的释明,同时适度引导当事人就全部损失一并调解,这样既可以避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不理解甚至误解,还可起到扩大调解参加者行动空间和策略选择的效果。再如前述案例,如果笔者能在诉讼代理人主导调解前,就赔偿款的通常支付方式作出更多说明,相信当事人达成一个当即结清26000元,延后再定期支付部分赔偿款的协议也是完全有可能的,这样的结果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显然更加公平合理。
  但是,基于法官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中特殊的主导作用,行使释明权亦应规范、适度、公正。如释明不能违背法官的职业道德,必须在争议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当庭公开、公正地行使,禁止只针对一方当事人行使释明导致当事人博弈信息的不对等。此外,释明权的行使应使当事人足以清楚法官释明的意图,明了自身诉讼行为的后果和案件的审理趋势,释明的内容应当明确无误、真实可信。错误或夸大的释明虽可诱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也可能引发当事人的不信任心理,使调解陷入僵局。并且即便调解达成协议,也可能导致协议内容的不公平,从而引发新的争议。
  (三)积极发挥亲友、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
  较之普通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间接性特征较为明显。由于被告人通常处于羁押状态,不可能与被害人面对面地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也不可能独立完成赔偿责任,被害人也可能因为受伤而不能独立地从事诉讼活动。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通常不是在被告人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之间直接进行,而是在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等之间进行。亲友参与调解,其利益与当事人攸关,因而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由于亲友相对当事人自身更加超然于纠纷本身,负面情绪影响较小,更能理性地分析是非、计算得失利害。在被告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其亲友代行赔偿义务的情形也不鲜见。如果善用这一有利因素,往往能为诉讼调解的成功提供很大的帮助。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是一支重要力量。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法官或多或少保持着一定的距离,但对其辩护人、委托代理人具有天然的信赖关系,更容易接受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法律方面问题所作出的解释或说明。另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较差,尤其是诉讼技巧普遍欠缺,而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从业经验可补其不足,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预测风险、计算付出和收益、作出最优策略选择。因此,就案件情况,法官可以先与辩护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沟通。通过对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的分析,使辩护人、委托代理人清楚地看到诉讼胜败的风险。然后,再由辩护人、委托代理人向当事人说明案件中的具体情况,由此挖掘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的潜力,使其承担起“辅助调停人”的角色。如本文所涉及的案例,如果没有当事双方的亲友、诉讼代理人的参与,一则被告人不可能具有一次性赔付26000元的能力,二则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自身也不可能如此理性地作出利害计算。可以说,达成协议是不可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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