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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边缘的民事争议及其博弈(1)

  如本文涉及的被告人贺某交通肇事一案,争议产生于一起过失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人素不相识,因而双方对抗情绪相对较弱,现实利益成为双方收益计算的主要因素。对被告人而言,所犯罪行系过失引发且罪行较轻,如果达成和解则获得缓刑是可能的,其收益巨大。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而言,对被告人处刑的轻重对其自身并无太大意义,但如不能达成和解则执行前景堪忧,因而双方均有较强的和解意愿。这一点,构成了该案的主导性因素。
  (二)酌定量刑情节及其幅度对调解的影响
  一直以来,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都是我们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酌定量刑情节。随着“恢复性司法”观念的兴起,这一情节对被告人的刑罚裁量已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甚至对被告人的和解意愿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并且,在具有和解意愿的前提下,其作为决定性的支付函数(7),也直接左右了被告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博弈战略:赔多少钱是可以接受的?能相应地被轻判多少?
  再回到案例,被告人贺某对自己构成交通肇事是明知的,对自己将受到刑法制裁也确信不疑。经由辩护人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指导,被告人知道,如果和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其所犯罪行,判处缓刑是可能的——这种收益无疑巨大且值得。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由其代理人的指导,对上述信息也心知肚明,因而这将是其讨价还价进而提高自己收益水平的重要筹码。我们假设,对这类交通肇事案件法定刑较重且不肯能判处缓刑,则被告人所可能得到的收益仅是轻一两年,双方进行博弈的预期收益水平和策略空间都相对较小,达成一致协议的难度无疑将会增大。这也是司法实践中轻罪案件相对较易达成调解的原因之一。
  (三)被告人的赔付能力对调解的影响
  作为诉讼调解的博弈总要受限于被告人的实际赔付能力。统计数据显示,相当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文化素质低,经济收入水平不高,犯罪前没有多少财产,以大量的财产来换取自由刑的部分减轻对经济收入不高的被告人而言往往并不合算。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多数将面临刑罚,其人身自由被剥夺的期间内,不可能再创造价值来履行赔付义务。少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因犯罪也使家人、亲友离弃,对其不管不顾,更不可能代为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的赔付能力普遍较低,这也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尤其是重罪案件调解成功率低的主要因素。
  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赔付能力并不对其和解意愿起决定作用,也并不仅仅影响到被告人的博弈战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被告人经济状况的了解程度,也是其进行博弈的信息(8)之一。如前所述,如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坚持理想的赔付要求毫不退步,被告人无法接受,则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案件执行前景又很不乐观,这样就无法形成博弈的合作均衡(9)。从理性的角度来看,这种结果对双方均无利,为避免出现这种结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一般会尽量降低其赔付要求,以换取现实利益的实现。对此,前述被告人贺某交通肇事一案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证。
  反过来,如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经济状况很好,并且该事实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所了解,则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来说可能促使其提出超越法定标准的赔付要求,而被告人也往往基于对物质财富和自由刑的比对计算而给出较高的赔付数字。这种情况,我们的司法实务也并不陌生。虽然这体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意志自由受到一定限制的特点,但总体而言,有利于增大双方进行博弈的策略空间却是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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