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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边缘的民事争议及其博弈(1)

  依笔者从事民事调解的经验看来,该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仅住院治疗就已花费27967元,且左颞枕骨骨折尚需行颅骨修补术,预计手术费15000元左右。这起案件,最终却以26000元这一较低的赔偿标的结案,的确颇出人意料。回想起来,此前多次庭前调解均未成功,或是因为当事双方均寄希望于主导调解的审判人员向对方施加压力使其退步的缘故。但总体来说,笔者仍可断言,如果该案是一起单纯的民事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几无可能,这样断言的理由有如下几点:1、诉讼原告因被告的明显过错而致身心受损和经济损失,对被告的怨恨是显而易见的。在这种怨恨主导下原告通常难以做出理性的分析判断进而与被告和解;2、原告在道义上占有优势地位,虽然可能因为考虑到执行前景等因素而在赔偿数额上做出适当让步,但通常很难做出过多的让步;3、被告赔偿能力“先天不足”,即便判决并执行,被告所面临的风险仍相对较小(4),因此积极调解以了结案件的利益驱动力相对不足;4、即便被告想要调解,但受支付能力所限,想要与原告寻找到利益的平衡点仍极为困难。
  理论的分析在现实面前总是苍白的,尽管有诸多难以调解的理由,这个案件仍然调解成功。结果颇值玩味,由此也引发出一点疑问:影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主要因素有哪些?与民事诉讼有哪些不同?
  二、影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主要因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解决因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赔偿而进行的诉讼。从本质上讲,附带民事诉讼仍是民事诉讼,因而在诉讼地位平等、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原则性规定方面与民事诉讼并无二致,这也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基石所在。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多因犯罪行为而起(5),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情绪明显。并且附带民事诉讼始终伴随着国家刑罚的实施而进行,刑罚实施的过程和结果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都存在着重大影响,甚至将改变诉讼双方的博弈规则。正是基于这一特点,笔者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称之为“刑罚边缘的民事争议”。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存在的上述差异,决定了影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因素的特殊性:
  (一)刑事和解意愿对调解的影响
  按照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每个人天然地是他自己利益的判断者,不论人们作出何种选择时均会作出使自己预期效用最大化的决策。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要求被告人给予经济赔偿、赔礼道歉或者原告可以接受的其他合法条件与被告人达成和解,而被告人为了减轻刑事处罚也会积极促成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和解。正是这种动机的存在,使得双方在追求自己的私利时又实现了对方的利益,这一点构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的和解意愿,使博弈成为了一种合作性博弈。但是,博弈参加者对收益及其大小的判断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和解意愿。因为只有双方都有收益需求且都能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双方才会形成合作。象重婚、伤害等因民事争议引发的故意犯罪刑事案件,当事人对抗情绪激烈,诉讼争议的标的额一般较小,且多在熟人社会中发生,“争气不争财”成为主流,在这种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往往将严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作为主要的收益来追求,因而难以和被告人形成合作性博弈。
  如前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始终伴随着国家刑罚的实施而进行,刑罚实施的过程和结果对诉讼双方的合作动机都存在着重大影响。对被告人而言,付出赔偿以达成刑事和解虽然属于支付,但有利其得到较为轻缓的刑罚处罚,这一点成为多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主要和解动机。而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而言,刑罚的实施首先是有力的威慑工具,但一旦被告人被判处较长自由刑,也就意味着一定期限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实际赔付能力、赔付意愿和强制执行前景都受到严重影响(6),其收益很可能完全落空。这一点,也将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重要的付出-收益计算规则。如果刑事部分先予审结,再来处理附带民事部分,则双方缺乏刑事和解意愿,能否达成调解则主要依赖于对判决和执行的结果预测。很显然,这对双方尤其是被告人来说,调解的意愿都会受到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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