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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边缘的民事争议及其博弈(1)

刑罚边缘的民事争议及其博弈(1)


刘海涛


【全文】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语境下,经济的快速发展,以人为本的个体自由、幸福和安全需求的不断提高,使以往专注于犯罪行为的反社会性却漠视被害人需求的报应刑刑事司法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此间,刑事案件被害人权益的回复问题正得到人们的日益关注。如轰动全国的马加爵故意杀人案、邱兴华故意杀人案,均有被害人亲属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且两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权益主张所面临的困境也广为媒体所报道。近日网上热议的北京市房山区韩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甚至发生了被害人亲属和被告人对骂公堂的一幕,而该案本身,也起因于一起亲人生命权受侵害、责任人却长期未给付赔偿款的恶性纠纷(2)。
  可以看到,司法实务对这一问题正在作出积极的回应。如恢复性司法观念的兴起,实务界进行“刑事和解”的有益探索乃至交强险制度的实施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为回复被害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也日益得到法院系统的高度重视。但正如马加爵、邱兴华两案中我们所看到的,虽然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可以给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一个说法,但受制于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及当前执行手段的局限性等多种因素,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却并不必然能给被害人一个真正的物质补偿。因此可以预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制度仍将是被害人可以依赖的重要的维权途径。对此,我们每一名刑事法官不能不加以重视。
  本文将从一起笔者亲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出发,结合博弈分析方法,对影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调解意愿、战略规则和策略选择的一些主要因素作出初步的分析,力求通过分析来展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与民事诉讼调解的窘异之处。最后,笔者将结合上述分析,提出自己对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实务的几点对策建议。
  一、案件和问题
  2007年4月,笔者作为一名从民事审判领域转而投身刑事审判领域的业务新手,承担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3)的审理工作。该案案情并不复杂:2006年12月23日,被告人贺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湖南省邵东县某镇公路上行驶,将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刘某撞倒。经鉴定,刘某左颞枕骨骨折,左小脑脑挫裂伤,脑疝形成,属重伤。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贺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案受理后,被害人刘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并聘请所在地一名法律工作者为诉讼代理人。刘某的起诉标的为74450元,因未作伤残鉴定,诉讼请求中未包括残疾赔偿金。经笔者初步审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起诉标的中约4万余元是有证据和法律支持可以判赔的部分。后请教法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左颞枕骨骨折一般构成十级伤残,也就是说,如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时作出伤残鉴定并增加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总额将达到6万余元。
  该案当事人双方生活均不宽裕,被告人以务农为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也是靠常年四处打零工补贴家用。因此该案的庭前调解虽历时一个上午,却终因双方分歧过大而调解未成,事实上被告人本人也仅能拿出不到10000元赔偿款。后来几经邀集被告人亲属做工作,被告人的亲属仍未能提出可行的赔偿方案。
  但就在笔者放弃调解努力之时,被告人亲属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却均再三向笔者表达了最好能调解解决争议的强烈愿望。尔后,在该案宣判前,被告人亲属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亲属又再次申请进行调解。由于经过此前的多次调解,该案的是非责任和权利义务均已为当事双方所明了。因此笔者当庭释明两点:一是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将是法庭对该案被告人量刑的重要酌定情节,二是如果调解不成,附带民事部分判决的执行前景主要取决于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尔后,宣布由被告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各自的诉讼代理人引导当事双方自行调解,限时一小时告知法庭协商结果。
  出乎意料的是,不到半小时,双方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26000元,该款由被告人亲属垫付并当庭结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并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经询问,被告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均表示该协议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法庭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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