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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担负政治使命?

  时机的选择
  熊伟在建议中提及:非法撤换、停职、诫免村委会成员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侵犯,也侵犯了按法定程序当选的村委会成员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可提起诉讼,“合法权益”并不局限于人身权、财产权;现实中已有法院拒绝在行政诉讼中受理此类案件,因此,最高法院应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精神作出解释,将对村委会成员的非法撤换、停职、诫免等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若果如此,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委会成员基本上能胜诉,中国的村民自治将向前迈进一大步。
  最高法院采纳此建议,显然已经暗示其对上述理由的认可;至少,足以让人相信,最高法院默认了其面临的推动村民自治的政治使命。于是,以往悄悄地隐在“法律解释”面纱下的政治使命,被一下子推到了聚光灯之下,被人看得清清楚楚。这样的自我暴露,是一个大胆的、勇敢的坦白。然而,也有可能使最高法院以及各地方法院面临更为艰巨的任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通过的。可见,村民自治的改革计划,早在9年以前,就已经由最高权力机关宣示了。然而,直到现在,基层政府非法撤换、停职、诫免村委会成员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恐怕不能简单地说一句“基层政府干部法治意识淡薄、滥用权力”就可打发掉的。除了出于裙带、寻租等因素以外,还可能出于“完成国家治理任务”、“对村民自治的不信任”等因素。假如村委会成员被村民告发存在违法乱纪的问题,或者存在滥用权力侵犯村民正当权益或公共利益的问题,或者存在拉帮结派、结党营私或复兴宗族势力的问题,基层政府也有可能按传统管理方式,对村委会成员进行撤换、停职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的村民自治计划,不是朝夕之间即可实现的,它牵涉整个农村治理的改革。当前,农业税的取消,至少在理论上使基层政府失去了70%左右需要借助村委会的治理任务。这就为村委会成员的任免受基层政府干预,扫除了重大的障碍。但是,这显然不是由司法解释加以推动的。假设最高法院在9年前就作出允许村委会成员对非法撤换、停职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司法解释,虽然符合《行政诉讼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神,村委会成员的胜诉率也会很高,但国家治理任务与村民自治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会成为诉讼之后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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