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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宪法保障权利——以美国宪法为例

如何通过宪法保障权利——以美国宪法为例


吴茂树


【全文】
  一、引言:为何需要宪法
  “假如人都是神,那么政府就没有必要存在了;如果能够以神来统治人,那么无论外部或内部的政府制约也就没有必要存在了。要形成一个以人管理人的政府,其最大的困难在于,你首先必须使政府能够控制被统治者;其次必须迫使政府控制自己。对政府的首要控制乃是依赖人民,但经验早就教导人类辅助防御的必要性。”这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中的精辟论断。公民权利的保障必须依赖政府权力的行使,但任何政府官员都是可能会犯错的人,其可能会滥用手中的权力,不存在任何可以完全信赖的“最高权力”。因此,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这一思想渗透在美国的制宪过程之中美国的制宪者根据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设想,实行了立法、执法和司法三大最高权力相互平行制衡的分权制度。美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都有直接的宪法基础,三者之间地位平等,相互独立,不存在所谓的“最高权力机关”。
  All legislative powers herein granted shall be vested in a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shall consist of a Senate and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Section1, ArticleI)
  The executive power shall be vested in a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Section1, ArticleII)
  The judicial power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be vested in one Supreme Court, and in such inferior courts as the Congress may from time to time ordain and establish……(Section1, ArticleIII)
  而相对于“三权分立”这一权力与权力之间横向制约的制度,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美国宪法同时也对政府权力进行了“纵向”的限制——政府权力仅来源于“最高的法”——宪法的明确授予。
  二、如何保障个人权利:权力授予与权利保留
  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明确规定了“权力授予原则”,即不存在宪法未授予的权力,政府权力必须有宪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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