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再议民事诉权

  我国现行法尚未就滥用诉权问题作出规定,不过实务中法院已经审判了一些因滥用诉权所提起的诉讼。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滥用诉权问题。比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32-1条规定:“以拖延诉讼方式,或者以滥诉方式进行诉讼者,得科处100法郎至1万法郎的民事罚款,且不影响可能对其要求的损害赔偿。”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249条中规定,原告之诉,依其所诉之事实,在法律上显无理由者,法院得不经言词辩论,径以判决驳回之;前项情形,法院得处原告新台币6万元以下之罚锾;前项裁定得为抗告,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法国法中,至于是否构成滥用权利(起诉权或反诉权),其衡量标准决定于是否有恶意或等于有恶意的严重过失。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明确要求存在“合法的利益”(即诉的利益)才能起诉。按照文森特(Vincent)的解释,“合法的”一词同样指那些符合起诉要件却由于缺乏实体法上的理由而败诉的案件。
  英国法中所谓滥用诉权,即提起“恶意和无根据的民事诉讼”,既要求起诉者有恶意,又要求起诉“缺乏合理的原因”,即原告对胜诉的可能性缺乏合理的信心且最后原告败诉。按照英国判例,毫无根据的、折磨人的与滥用诉讼程序具有同样的意义。毫无根据的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与法院开玩笑而进行的诉讼,浪费了法院的时间。折磨人的诉讼是指由于案件无从进行争辩,单是为了使人为难而提出不可能胜诉的请求或防御方法的诉讼。
  美国大多数州承袭英国法,诉讼的理由不充分,或者是繁琐累赘的、无关紧要的、不恰当的,或者出于诽谤性的目的,就构成滥用诉权,即恶意和没有合理和合适的理由就构成了滥用诉权。比如,原告以连续性的不成功的民事诉讼来折磨被告,以达到非法和非理目的,就属于滥用诉权。
  关于滥用诉权的构成要件,理当严格,否则会阻碍当事人正常行使诉权。滥用诉权应当包括如下构成要件:(1)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即原告故意伪造事实证据或者明知毫无根据,行使诉权以达到非法目的(违背诉权的正当目的);(2)存在客观行为,即原告伪造事实证据或在毫无根据时实施了起诉行为。
  至于损害结果的存在、滥用诉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非滥用诉权的构成要件。这两个要件与上述的两个要件共同构成了滥用诉权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如何规制滥用诉权行为呢?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