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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民事诉权

  民事诉讼法建构起正当程序,使当事人能够便利地进入诉讼,运用正当程序公正、及时地获得诉讼救济,从而促使当事人亲近诉讼,乐于行使诉权。
  必须建构合理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帮助经济贫困的当事人寻求诉讼保护,并且还须完善律师制度,便于当事人及时获得律师帮助。
  (二)在实务层面保护民事诉权
  民事诉权是一种对世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或阻碍其合法行使。限于篇幅,在此主要讨论法院保护诉权问题。
  对于符合起诉要件之诉,法院应当及时受理。若法院非法增加起诉要件,则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比如要求当事人在起诉阶段就必须提出充分的胜诉证据,否则不予受理;以诉讼文书不能送达、判决不能执行等为由,拒绝受理诉讼。另一方面,“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若当事人没有提起诉讼而法院主动揽案,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侵犯,因为当事人拥有是否行使诉权的自由。[8]
  若原告起诉时存在程序错误,能够补正的则应当允许原告补正,法院不得轻易以此为由拒绝司法。比如,原告起诉状中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不清的,没有诉讼请求或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没有记载案件事实或案件事实不清的,等等,法院应当给予当事人补正的机会,以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法院保护诉权还表现为,在民事私益案件中,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和处分权,在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审判;对于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的“形成中的权利”,法院不得以没有相应的实体法规范为判决根据为由拒绝审判,等等。
  对于法院侵害诉权的,主要是通过诉讼程序内部来纠正。比如,对于法院非法驳回起诉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在民事私益案件中,对于法院超出诉讼请求范围作出判决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或再审,等等。为保障法官独立审判,一般不允许在诉讼程序外部对法官侵害诉权的行为予以惩治,除非法官侵害诉权的行为非常严重甚至构成犯罪,否则不被弹劾或治罪。
  四、滥用诉权的规制
  滥用诉权(或滥用诉讼)的情形多种多样,比如原告通过行使诉权来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与被告恶意串通以诉讼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捏造侵权事实,通过诉讼来提高知名度,等等。
  当事人滥用诉权,(1)其意图往往是以合法的形式获得非法利益,致使法庭与诉讼沦为非法获利的场所和途径,促发或加深国民对法律和司法的信任危机;(2)造成虚假和无益的诉讼,侵害国家的法律和审判权,浪费国家的审判资源,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由于审判资源有限,所以也是侵占和剥夺他人合法利用诉讼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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