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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民事诉权

  多数人认为,获得正当程序审判权包括:(1)诉权;(2)当事人双方享有的获得公正审判权和获得及时审判权。将诉权与获得正当程序审判权等同,势必扩大诉权的内涵,使诉权的内容过分庞大和散漫,从而难以把握诉权的内涵。
  (三)诉权具有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
  诉权不是抽象的权利,包含着具体的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民事纠纷是有关民事权益的争议,与之相对应的是诉权的实体内涵;将民事纠纷引导到诉讼程序中则为诉权的程序功能,体现了诉权的程序内涵。有人将民事诉权划分为给付诉权(对应于给付之诉)、确认诉权(对应于确认之诉)和形成诉权(对应于形成之诉),实际上也是肯定诉权的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
  根据逻辑学的原理,一个概念的内涵可以是单一或数个。诉权具有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并不违背逻辑学原理。民事诉讼是实体法和诉讼法综合作用的领域,不能撇开诉讼目的和实体价值来理解诉权的内涵。从诉讼法与实体法的联结点,来理解民事诉讼目的、价值、诉权、诉讼标的、诉和既判力等问题,能够营造出统一和谐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制度体系及运行机制。
  1.诉权的程序内涵
  诉权的程序内涵,即在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旨在启动诉讼程序。诉权的程序内涵或程序性质,使诉讼程序的启动具有了程序方面的根据。当事人凭借诉权将民事纠纷引导到诉讼程序中,可见诉权是连接民事纠纷与诉讼程序之间的“桥梁”。
  从诉权的行使到诉讼程序的启动或诉讼系属的形成,这一过程可描述如下:
  行使诉权 :提起“诉”(起诉):行使起诉权 → 诉讼程序的启动
  
  通过这一过程的描述,将“诉权”、“起诉权”、“诉”、“起诉”统合起来了。在程序层面,原告行使诉权的方式是提起“诉”(起诉),“诉”是以行使起诉权(包括反诉权)的方式提起的,所以行使诉权的方式即行使起诉权。立法上通常并不直接规定诉权行使要件,而是就起诉权行使要件(起诉要件)作出明文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
  2.诉权的实体内涵
  诉权的实体内涵,是指原告行使诉权或提起诉讼所欲获得的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即诉讼请求的实体内容。在特定的民事案件中,由原告确定诉权的具体的实体内容,体现原告的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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