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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议民事诉讼价值

  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也规定了促进诉讼的要求。比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法院应为民事诉讼公正并迅速地进行而努力;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以诚实信用为之。”我国澳门地区《民事诉讼法》第8条第1款规定:“在主导或参与诉讼程序方面,司法官、诉讼代理人及当事人应相互合作,以便迅速、有效及合理解决争议。”
  2.如何提高程序效率
  (1)在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设计方面,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程序效率。
  其一,建构公正的诉讼程序。按照公正程序进行审判,能够获得正当性,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上诉或再审,从而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这体现了诉讼公正与程序效率之间的一致性。
  其二,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繁简而设置相应的繁简程序。根据正当程序保障原理和诉讼费用相当性原理,对于诉讼标的较大或案情较复杂的案件,适用比较慎重的程序来解决,而对于诉讼标的较小或案情较简单的案件,适用简易的程序来解决。
  其三,设置合理的起诉要件、上诉要件、诉讼要件、执行申请要件等。若不具备,则驳回诉讼或终结程序,从而避免无益的诉讼或执行,以节约诉讼成本或执行成本。
  其四,建构合理的诉的合并和变更制度。诉的合并制度,为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多个纠纷或者多个主体之间的纠纷,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诉的变更制度,既能使纠纷得到适当和充分解决,又可降低诉讼成本。
  (2)在既定程序制度的前提下,诉讼效率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诉讼主体如何实施诉讼行为。
  其一,法官负有推进诉讼的职责,法谚云“及时作出判决是法官的职责(Boni judicis est judicirm sine dilatione mandare executioni)。”法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诚实信用原则适时行使审判权或诉讼指挥权,保证诉讼顺畅进行。比如,法官应当及时认定是否具备起诉要件、诉讼要件、执行申请要件;合理适用诉的合并和变更制度;维持法庭秩序;适时行使阐明权,等等。
  其二,当事人负有促进诉讼的义务或不得阻碍诉讼的义务,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实施诉讼行为。通过设置合理的期间制度或失权制度、真实义务等[12],促使当事人及时实施诉讼行为,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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