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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议民事诉讼价值

重议民事诉讼价值


邵明


【全文】
  
  一、民事诉讼价值概述
  所谓民事诉讼的价值,是指民事诉讼对诉讼主体合理需要的积极满足或正面满足。讨论民事诉讼的价值,即讨论和诠释民事诉讼原则与程序应当包含和体现怎样的价值,民事诉讼诸价值发生冲突时应当根据什么标准进行评价和取舍。
  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规范性,是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共同作用的领域,其过程与结果具有一体性。[1]据此,民事诉讼价值包括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
  程序价值体现了民事诉讼在程序方面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实体价值在于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
  二、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要求,主要包括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率等。
  (一)程序公正
  在现代正当程序中,程序公正的标准或要求主要有:
  1.法官中立。法谚曰:“任何人都不能是自己案件的法官(Nemo debet esse judex in propria sua causa)。”法官“中立”是指法官与自己正在审判和执行的案件及其当事人等没有利害关系。保证法官“中立”的程序制度是回避制度。维护法官“中立”,旨在消除法官偏私对其审判和执行的影响,保证法官能够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2]
  2.诉讼当事人平等。法谚云:“正义的根本要素是平等(Prima pars aequitatis aequalitas)”,“法律对所有人都用一个声音说话(Lex uno ore omnes alloquitur)”。诉讼当事人平等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即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法律和法官平等维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诉讼当事人平等不仅是“公平审判”的先决条件,而且是“衡量一种程序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
  3.程序参与。[3]“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audi alteram partem)。”法院必须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进行有效的程序通知(即接受程序通知权),以便其参加诉讼,行使诉讼听审权。在诉讼中,当事人或相关第三人有权提出诉讼主张和提供事实证据,对方当事人应能对此陈述意见(即诉讼听审权),法院不得将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未发表过意见或未进行过辩论的事实证据或诉讼请求作为裁判基础和裁判内容(即禁止突袭裁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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