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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民事诉讼正当性

  当事人获得正当程序保障属于程序性人权的范畴。在民事诉讼中,维护当事人的程序性人权或者程序基本权,打造出“过程精品”,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及过程的独立价值。满足此等要求和价值的诉讼程序,才能获得人们普遍认同、信任、接受或支持。
  这种认同、信任、接受或支持,在现代国际社会具有普遍性。《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在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或审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时,人们有权充分平等地获得独立、公正的法院进行的公正、公开的审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法院面前人人平等,在审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或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时,人们有权获得依法设立、有管辖权、独立、公正的法院的公正、公开的审理……”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诸协议等国际条约的规定,各成员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及时、有效的救济程序以“阻止侵权,或有效遏制进一步侵权”,并且这些程序的执行应依公平合理的原则,且“不应是毫无必要的烦琐、费时,也不应受不合理的时限及无保证的延迟的约束”。
  四、民事诉讼结果的正当性
  仅仅要求或强调获得正当程序的审理,还是不够的。第三层次的正当性是诉讼结果的正当性,即判决结果的正当性。正当的判决是任何忠实于法治原则的司法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当事人行使诉权,旨在通过正当程序的审理来保护民事权益和解决民事纠纷等,即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
  诉讼结果或判决结果的正当性,其主要内容和要求是事实认定真实和法律适用正确,充分实现民事诉讼的实体价值。换言之,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案件事实应当是值得当事人和社会信赖的事实,判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应当是符合社会正义的善法或良法。满足此等价值和要求的判决,能够充分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能够获得人们普遍认同、信任、接受或支持。
  诉讼结果或判决结果正当性的表达形式是判决书。判决书应当载明:(1)法庭审理中,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过程和结果、对事实的辩论过程和结果;(2)法官如何采信证据、如何认定事实,在此基础上法官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原告胜诉或败诉的结论。同时,还需通过判决公开制度,将判决理由公布于众,让人们能够知悉判决理由并加以评价。
  结语:三位一体
  民事诉讼正当性是三位一体的:进入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诉讼过程的正当性和诉讼结果的正当性。此三者既有各自的内涵和独立的价值,又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正当性的有机内涵。
  在现代法治社会,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能够自由和便利地进入诉讼程序,经过正当程序的审理,得到正当的诉讼结果,并能得到执行。民事诉讼正当性是当事人的民事诉权或获得正当程序审判权与诉讼目的、诉讼价值的共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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